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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税务风险也是国家战略

2015-10-27 文章来源:张剀 信息提供:大企业税收评论 浏览次数:

  假如(注意,我说的仅仅是假如)美国的微软、韩国的三星或者日本的松下某一天遭遇了税务丑闻而一蹶不振甚至轰然垮台,着急的肯定不只是这三家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以及他们的商业伙伴,估计上述三国的首脑都会因此寝食难安。道理很简单:确保大企业在全球的持续存在和话语权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从这个层面看,深入推进税务风险管理,还有着政治层面的重要意义。
  国家提升竞争力需要大企业
  关于这个问题,1998年,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大型企业工委书记的吴邦国有过一段深入阐述:"在我们今天的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是国家的大型企业与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一个国家的经济能力集中表现在其大型企业和集团的经济能力与国际竞争力上。国际经济对垒实际上预示了,如果一个国家拥有几家大型企业或集团,该国将能够维持一定市场份额并在世界经济秩序中把握确定的地位……同理,21世纪我们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地位将在很大程度上由我们国家大型企业和集团的地位决定。"[1]
  实际上,关于大企业的发展,历代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说,"大企业、现代化企业要自力更生,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2]江泽民同志指出:"目前我国的大企业的规模还不足以和国外一些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比高低。"[3]而胡锦涛同志则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强调,要"鼓励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同时,一些大企业的商业领袖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着深刻认识。作为我国IT行业的一位有重要影响力的人物,百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切身体会到市场经济的残酷后也深有感触。李彦宏说:"我们要在世界市场上站稳脚,核心竞争力必须是能够应付全球化挑战的,而不是仅仅能应付一个地区的挑战。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觉得中国必须诞生有世界市场、有分量、有地位的企业。"[4]
  可想而知,一个大企业对国家的利益如此重要,大企业因税务风险遭受重创,国家的利益也必然随之受到影响。反过来说,要想在全球化背景下尽可能地维护国家利益,必须将保护大企业的利益作为一项重要而具体的工作来认真对待。其中,通过鼓励企业积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内控体系,通过提供更加科学的税收管理和更加周到的税收服务来帮助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就成为每个国家的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如果大企业整体上没有面向未来和全球的风险管理意识,万一遭受税务风险,尤其是国际性的税务风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中国缺少影响世界的大企业
  自20世纪50年代初至今,我国一直在走大规模传统工业化的道路。到今天,当中国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发现自己不能再做"世界工厂"而应该着力进行"中国创造"的时候,却猛然发现身上已经过早出现了很难治愈的"顽疾":需求不足、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严重、就业压力大……
  工业化之路是西方国家走向富强的必经之路。和中国不同的是,西方国家的工业化是在世界其他地方仍处于自然经济比较落后的环境下进行的。因此,它具有各种先发优势:通过政治、军事和经济优势,从外部世界获得了发展必需的市场、资本、原料、劳动力。通过向海外大量移民,清除了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剩余劳动力,从而平稳渡过经济体制变换过程中的社会政治动乱期。与此同时,国外廉价劳动力的流入也降低了劳动成本,加快了资本积累。和先发展起来的西方国家相比,各种资源、经济和政治因素的限制,使"后发"国家不可能也走不了西方国家的老路。
  从19世纪晚期开始,日本、韩国等"后发"国家纷纷将精力集中在了大企业上,先后建立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在世界上独占鳌头的大公司,通过推动大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进而将本国的发展和世界市场逐步紧密地联系起来,逐步通过生产方式的转变和与国际市场的融合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棘手问题,通过逐步增强的经济竞争力维护本国经济利益。
  反观我国,尽管我们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却没有出现一个响当当的世界100强,甚至500强企业。我们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为此付出的环境代价和人力资本代价也同样让人"刮目相看",中国创造了惊人的GDP,但是其中有多少是高附加值高科技带来的?正因为如此,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近几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直在反复强调,要将鼓励企业"走出去"和增强利用外资的质量作为国家战略来抓,而且强调要在这个过程中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增强中国企业在国际社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税务风险阻碍大企业发展
  正是看到了大企业在新时期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近几十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了对大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不断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提高"请进来"企业在中国投资的质量和效率,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在"走出去"企业方面,从2000年开始,我国政府确定了扶持企业"走出去"的重大战略,不断加大了内资企业"走出去"步伐。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密集发文,力促我国"走出去"企业能够在海外创造佳绩,以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在强大的政策推动下,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越来越多,质量也越来越高。 据商务部统计,2011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的339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直接投资600.7亿美元,同比增长1.8%。截至2011年底,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1.8万家,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3220亿美元[5]。
  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走出去"的形式也逐渐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已经由初期的简单分包、产品销售等形式逐渐发展到目前的对外投资办厂、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建立国际营销网络、进行跨国并购等多种形式,而且境外业务所涉及的地域更广,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走出去"前后风光无限,"走出去"不久便狼狈而归。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做好税务风险的管理工作,在税务事项上载了大根头。
  实践证明,一个企业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来自于方方面面的扶持与帮助。对于税务机关来讲,除了按照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制定并不折不扣地执行促进大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外,还必须有新的作为。这个新的作为就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能尽可能地减少大企业的纳税成本,提高大企业的税法遵从度,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为大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发展环境。而要做到这些,在现有的征管体制下是无法真正满足大企业发展的需求的。这,就需要进行税收管理战略的转型。
  对大企业而言,税务风险无疑是其重要的阻力之一,税务风险管理就是其中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普遍的规律是:企业做得越大,税务风险越高,税务因素带给大企业的阻力就越大。近些年来,国际上很多大公司因为对税务风险的防控不严而陷入税务风险事件丑闻,谷歌、高盛、国美、苏宁、创维、娃哈哈、中国平安等诸多国内外知名公司都曾先后深陷其中。"甩不掉的影子"、"定时炸弹"等比喻,表达了一些大企业老总对税务风险的畏惧和无奈。
  海尔集团有一个著名的"斜坡球体定律",大家称其为"海尔发展定律"。在海尔集团,这个定律被奉若神明,其公式是:
  A=(F动-F阻)/M
  其中,A代表企业发展的加速度,F动代表企业发展的动力之和(F动1 F动2 F动3),F阻代表企业发展的阻力之和(F阻1 F阻2),M代表企业的规模。海尔发展定律的内容是:企业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就如同斜坡上的一个球体,既有能使它向上的动力,也有能使它下滑的阻力,企业在斜玻(市场)上的位置要想保持不下滑,就需要强化内部基础管理这一止退力,增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
  实际上,税务风险只是大企业所有税务问题的集中体现而已,在其形成的初期税企双方都是很难察觉的。以税收风险管理为主要内容之一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改革,就是要尽可能地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帮助企业管理税务风险,以此来减小大企业源于税务风险的阻力。
  以"走出去"企业为例,由于信息不对称,"走出去"企业对投资国的生产经营环境、税收法律环境等都无法完全了解。由于一些国家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税务机关的执法标准不一致,"走出去"企业往往很难准确把握,结果时常会在决策中出现失误,甚至会因为高昂的税务成本和致命的税务风险而草草结束"走出去"计划。
  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目前跨国公司在境外经营过程中,转让定价的确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世界各国有关转让定价的税收法规日趋严密,并且使跨国纳税人担负着越来越重的报告责任和举证责任,跨国纳税人不仅需要向税务当局提交转让定价报告,还需要在税务当局有异议时及时举证。如果我国企业与其境外投资实体间的跨境交易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而减少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该国税务当局有权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并调整其应纳税额。被调查调整企业除了面临较高的补税金额外,还将被处于严厉的处罚,企业社会信誉度也将受到较大影响。
  我在近几年的采访中发现,因为没有税务风险管理意识,也没有较高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我国"走出去"企业即便在一些税务问题上受到国外税务当局的不公正待遇也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一些"走出去"企业由于缺乏对投资国税收法规的了解,不知道如何与投资国税务当局进行沟通,也不知道及时向中介机构咨询,一旦被投资国税务当局进行税收检查和反避税调查,往往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此外,还有一些"走出去"企业,由于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不畅,甚至不了解我国与投资国是否有税收协定,往往连既定的税收协定待遇也享受不到。
  由此看来,要让大企业尽快地发展壮大,健康成长,除了大企业自身的努力和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外,我国税务机关在对大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将减少大企业发展中源自税务风险的阻力为己任,在"实"字上做好文章。目前,我国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并且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
  【案例13】中国联通红筹公司[6]实际名称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联通集团旗下在香港上市的一家公司。联通红筹公司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金融街。联通红筹虽然在香港上市,却也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应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联通红筹公司于2010年11月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并从2008年度开始执行。
  2011年3月,在查阅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时,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科了解到,2009年,中国联通集团与西班牙电信公司签署了战略联盟协议及相互投资的股权认购协议,联通红筹公司和西班牙电信相互持有对方股份。截至2011年5月,西班牙电信向联通红筹公司进行了4次分红。按照西班牙税法的规定,对于其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分红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西班牙电信向联通红筹分红时,由西班牙电信代扣代缴税款,2009年12月31日以前税率为18%,之后调整为19%。西班牙电信共代扣代缴税款2264万欧元,约合人民币2.1亿元。
  从国外取得股份分红,依照当地法律缴税,这似乎理所当然。可细心的税务人员却敏感地意识到,既然联通红筹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就应该享受中西税收协定待遇。据了解,中国和西班牙早在1990年11月就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第十条规定,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制税率为10%。西班牙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分红时,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据此,西城区国税局认为,联通红筹应该享受按限制税率10%缴纳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企业对此表示认同,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与税务部门共同维护自身税收利益和国家税收主权。
  2011年4月起,在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联通红筹公司与西班牙税务当局进行了多次沟通,申请享受中国与西班牙税收协定待遇。联通红筹公司还要求西班牙税务当局退还其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多缴的税款,多笔应退税款累计1062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828万元。--摘自刘光明、彭建军、孔丹阳,《近亿元多缴税款如何从西班牙退回中国》(《中国税务报》,2011年8月29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截目前,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1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但真正利用这些税收协定的企业却寥寥无几。中国联通之所以能有效地规避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和经手的税务干部具有较强的税收风险意识有着直接的关系。多缴纳税款,意味着大企业的负担会加重,发展的阻力就会增加。反之,税务机关通过有效的税收风险管理,既能帮大企业避免多缴税款的风险,更能帮助大企业避免少缴税款带来的风险,企业在发展中源于税务风险的阻力就会大大降低。
  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以重视管理与服务并重的二元结构,注重研究纳税人的遵从意愿,高度关注纳税成本与征管效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战略转型在各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道路有所区别,但总体的趋势是一致的。因此,从国家利益角度为立足点,在实施税收管理转型与创新的过程中,我国应将民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民族性大企业的发展置于更加显著的位置,牢固确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税收管理策略,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为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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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吴邦国在国务院的发言,《经济日报》,1998年8月1日。
  [2] (《邓小平年谱(1904-1974)》(下),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杨胜群、闫建琪主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12月。
  [3]《人民日报》,1997年9月13日,3版。
  [4]盖玉云、鲁瑞清策划,牛维麟、朱希铎主编,《中关村品牌成长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5]袁志丽,《2011年我国对外直投600.7亿美元同比增长1.8%》,中国经济网。
  [6]香港股市有所谓"红筹股"、"蓝筹股"之分。红筹公司是指最大控股权直接或间接隶属于中国内地有关部门或企业,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即在港上市的中资企业。由于过去西方把中国大陆称为"红色中国",而中国国旗又是五星红旗,因此香港人把与中国大陆相联系的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称为红筹股。这只是一种形象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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