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税收咋办?
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中并购重组活动的增多,以及市场上一些专业投资者(如私募基金)的加入,上市公司的并购方式越来越灵活,并购的定价机制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一种定价方式是,交易价格并不是固定金额,而是会根据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后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整。这种定价方式可以称为"基于盈利能力的付款",实务中常说的对赌条款就是这种定价方式的体现,其产生的根源在于被购买方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换言之,也就是被购买方价值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是对购买方的一种保护。例如,并购协议中约定,如果购买日后某段时期被购买方的净利润达到某一特定水平,购买方将向出售方支付额外的价款;若被购买方的业绩水平未达到某一特定水平,则反过来出售方需要支付部分金额给购买方。站在购买方的角度,属于合并对价的调整,也就是或有对价。上市公司在遇到存在或有对价的企业合并交易时,需要认真领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理念,作出合理的判断。
会计处理
1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二十一章中,关于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相比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发生了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O》指出,"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可收回的部分已支付合并对价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其他情况下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的金融工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给予了更多的指引和解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58条指出,"购买日后发生的事项导致的改变不属于计量期间的调整,比如满足特定收益目标、达到特定的股价或研发项目取得里程碑式的成果等",由此带来的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不影响商誉。
2账务处理
1.或有对价的初始确认
或有对价是购买方与被购买方通过谈判确定的经济对价的内在部分,在购买日进行会计处理时,其合并成本应该反映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盈利能力的判断和估计,而不是简单地因为支付(或收取)的不确定性而不予考虑。因此,会计准则讲解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该包含在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中。
2.或有对价的后续计量
结合准则讲解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指引,我们不难看出,购买日之后发生的对合并价款的调整,只有在购买日后12个月内发生,且是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导致的调整,才属于计量期调整,从而调整商誉。其他调整,尤其是基于被购买方盈利情况的调整或者其他在购买日后发生的事件导致的调整,都不能调整商誉:或有对价属于权益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或有对价属于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按照相关规定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不属于金融工具,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根据上述准则的规定和指引,如果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负债(如,在未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则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购买方在购买日对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作出评估,如果被购买方盈利情况比预期的好,购买方实际应该支付的价款超过原来购买的估计,负债金额增大,购买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应体现为一项费用;反之,则体现为一项利得。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悖常理一一收购对象赚钱,购买方反而因此确认一项费用。但事实上,这种会计处理的结果恰恰体现了或有对价的经济含义,买卖双方以或有对价的方式来分享被购买方未来一段时间的收益并共同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既然被购买方的盈利能力超过预期,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将超出预期的部分与出售方分享,从而体现为购买方在合并报表中的一项费用。
税务处理
对于合并方而言,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即为合并方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该项投资计税基础应按实际成本确定,即按照或有对价最终实际发生的金额调整投资计税基础。
对于转让方来说,其股权转让收入也应随着或有对价的实际发生作相应调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股权转让所得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案例分析
1基本案情
A公司为上市公司。2011年2月,A公司收购甲公司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完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收购定价的相关约定如下
股权收购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区间为5900万元至12470万元,最终的转让价款与B公司在未来两年(2011-2012年)实现的业绩挂钩,按照协议的具体规定计算确定。价款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1)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A公司支付首期收购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
(2)协议签署之后3个月内支付4700万元。
(3)自B公司经上市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1个月内,A公司支付第三期收购价款,该价款按照B公司2011年税后净利润的2倍为基础计算,并设上限。计算方式为:B公司2011年税后净利润×2×60%,如果B公司2011年税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2300万元1.5倍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即价款不超过人民币2300×1.5×2×60%=4140万元。
(4)自B公司经A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后1个月内,A公司向转让方支付第四期收购价款,该价款按照B公司2012年税后净利润的1倍为基础计算,并设上限。计算方式为:B公司2012年税后净利润×1×60%,如果B公司2012年税后净利润超过人民币2700万元1.5倍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即价款不超过2700×1.5×1×60%=2430万元。
2.利润分配
2011年及2012年利润分配: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如B公司实现承诺利润,则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如B公司未实现承诺利润,A公司有权按承诺利润的相应比例优先获得利润分配。B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为零,按10%提取盈余公积,即B公司2011年度未完成2300万元净利润,A公司有权优先分配1242万元(2300×90%×60%),如可供分配利润不足1242万元,则由B公司甲公司现金补齐不足部分。2012年度未完成2700万元净利润,A公司有权优先分配1458万元(2700×90%×60%),如可供分配利润不足1458万元,则由B公司甲公司现金补齐不足部分。
3.业绩承诺
B公司承诺2011年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2300万元,2012年实现税后净利润人民币2700万元。若2011年B公司实际完成净利润不足2300万元、2012年实际完成净利润不足2700万元,由甲公司以其所持B公司剩余40%的股权无偿赠予给A公司。所需无偿转让的B公司股权比例的计算方式为:(承诺净利润-当年度B公司实际完成净利润)/承诺净利润×60%。该等无偿股权赠予应在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问题
(1)A公司本次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及其后续调整应该如何计量?
(2)A公司取得B公司60%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3)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如何确定?
(4)或有对价跨年度实现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3案例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购买日合并成本的计量。本案例中,合并成本的计量需要考虑以下合同条款:
(1)合同中所约定的交易价格。本案例中,A公司需要支付的转让价款为5900万元至12470万元,其中5900万元为固定金额,其余6570万元为变动金额,与B公司在未来两年(2011-2012年)业绩挂钩,这部分变动金额即为或有对价,属于一项金融负债。假定A公司在购买日判断,B公司的盈利承诺(2011年度净利润2300万元;2012度净利润2700万元)已经属于最佳估计,A公司基于此盈利承诺判断这部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为4380万元,即2300×2×60% 2700×1×60%。
(2)以被收购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来体现的价格调整。如果B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盈利水平(2011年度净利润2300万元;2012年度净利润2700万元),A公司仍然能够按照约定盈利水平,按照60%的比例分配利润或者从转让方得到补偿。这种情况下,A公司所分享的B公司利润超过其按照持股比例应分享的部分。例如:假设B公司2011年度净利润为2000万元,则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60%应享有1200万元,但根据收购协议,A公司可以获得的利润分配金额为2300×60%=1380万元。超过A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应分享的部分,超出金额为180万元。这部分多出的180万元实质上是出售方通过B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返还A公司一部分合并对价,也是基于B公司盈利情况的付款,属于或有对价,应该分类为一项金融资产。按照第(1)段的假定,在购买日这部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为0。
(3)出售方的其他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若2011年B公司实际完成净利润不足2300万元、2012年实际完成净利润不足2700万元,由甲公司以其所持B公司股权按一定比例无偿赠予给上市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约定,实质也是一项基于被购买方未来盈利情况的或有对价,应该分类为一项权益工具。在购买日也应该对这部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并在购买日确定取得的被购买方权益份额时予以考虑。按照第(1)段的假定,这部分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为0。
综上所述,在考虑了各项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之后,A公司此次企业合并的合并对价为10280万元(5900 4380)。
2.购买日后对原合并成本的调整。购买日之后,第(1)和第(2)项或有对价,由于其分类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后续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或有对价分类为权益工具,后续如果发生股权的无偿赠送,A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直接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和资本公积。
(二)税务处理
1.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对价-从甲公司取得的补偿。购买日,A公司购买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暂按5900万元确定,然后根据或有对价实际发生额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
2.A公司及甲公司从B公司取得股息分配的税务处理:A公司、甲公司从B公司按股权比例取得的税后分配,均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若B公司盈利未达到预期水平,A公司取得的超过股权比例部分的分配,应由甲公司支付(而不是B公司),无论甲公司的资金来源于B公司的税后分配,还是另筹资金,对A公司而言,均应冲减B公司60%股权的计税基础,相应地,甲公司应调减股权转让收入。
3.A公司取得的因B公司2011年、201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由甲公司另行转让的股权(假设占B公司2%),并非无偿取得,而是以收购B公司60%股权及基于B公司盈利能力的付款为前提条件,因此不能简单地理解为2%股权的成本为零。正确的做法是: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取得B公司62%股权所支付的对价。对B公司原股东而言,应理解为:B公司原股东合计转让了B公司62%的股权,取得了上述对价。
综上,甲公司转让B公司62%股权的转让收入=A公司持有B公司62%股权的计税基础=5900万元 第三期、第四期支付价款-从甲公司取得的现金补偿(超额分配)
4.尽管上述股权转让业务属于"一揽子"交易,但基于现行税法的规定,甲公司仍应分别于B公司60%股权、2%股权变更之日分期确认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其中,2011年度60%股权转让收入暂按5900万元确定,待2012年度取得第三期对价、支付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再追溯调整2011年度股权转让收入,甲公司还需在2013年取得第四期对价、支付补偿金额、办理2%股权变更登记后,将全部股权转让收入按照60%:2%的比例进行分配,并追溯调整2011年、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涉及应补退税款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