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评文章:《国投中鲁重组告吹不能归咎于税法》(2015年4月10日B2版,作者王骏)
读者点评:
读了这篇文章之后,比较认同作者的观点。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原理是有收益才缴税,负担的税收只是其收益的一部分。加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对5年期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又比较宽松,仅仅因为无力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终止重组事项,显然不能够成立。
国投中鲁作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一家上市公司,在公司进行重大事项重组过程中,应该会充分考虑到税收因素。一般情况下,重组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能否承受得起个人所得税早在考虑之中。国投中鲁重组流产或许另有隐情,绝不能完全把责任归咎于税收。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国税局
张义军
公开报道显示,国投中鲁从2014年5月31日开始重组筹划,到2015年2月7日交易方张惊涛决定放弃重组,在长达8个多月的时间内,难道张惊涛之前不知道重组要交税吗?作为一个数亿元的投资交易,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在5年都无法缴纳2亿多元的税款,就不再是税法问题了,而应当完全归责于交易投资方对交易前景的担忧和投资方向的判断了,税法只是"替罪羊"。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