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名中国税务官员表示,在公司信息数据库中无法找到"真实的可比交易",因此独立交易原则并不能为跨国企业集团的中国成员企业提供适合的利润水平。
意义:该官员对经合组织将采纳特别措施以解决这一"转让定价问题"纳入考虑,表示欢迎。
一名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在巴黎发表讲话,表示在其每年大量的转让定价案件监管中,她无法在公司信息数据库中找到"真实的可比交易"。
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王晓悦于3月19日表示,在中国,她每一年监管将近200个转让定价审计案件,其中包括40至50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案件。
王副司长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有关转让定价的公开咨询会议中发表演讲,她说她在每年审查的案件中,100%无法找到"真实的可比交易"。她还说,独立交易原则在大部分案件中并不有效,且无法为所属中国子公司所提议的利润水平提供支持。
该官员表示,"我们不得不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 ,她同时补充道,其他国家参与经合组织咨询会的代表也分享了与她相似的经历。王副司长在经合组织3月19日下午的咨询会中做了上述评论,该咨询会讨论了采纳特别措施的可能性。上午的咨询会则聚焦于在跨国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风险分配问题。
除了评论缺乏可比交易问题外,王副司长在下午有关特别措施的咨询会中也承认,独立交易原则仍是转让定价领域的指导性原则。她问道,鉴于这一状况,各国该做些什么?她说,税务机关必须找到一条恰当的途径,"以处理日常工作中碰到的每个甚至所有案件"。
王副司长对经合组织将"转让定价问题"的特别措施纳入考虑,表示欢迎。她同时也承认业界的担忧,如果各国采纳这些特别措施,很可能引发更多的双边转让定价争议。王副司长还表示,各国必须直面挑战,公平适用独立交易原则,并找到恰当的方法以解决因适用这一准则所引发的问题。她说,"我们必须解决"这一问题。
经合组织2014年12月19日发布关于风险的讨论草案中的第二部分,列举了有关特别措施的五种可能选项:
?允许税务机关在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交易中采用价格调整条款;
?采用独立投资者测试,假定资本有助于为关联方提供更理性的投资机会;
?按照预先约定的比率对资本过剩进行测试;
?对仅承担最小功能的企业利润进行重新分配;或者
?采用第二规则适用主要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即对受控外国企业的超额收益征税。
王副司长同时也承认利益相关方的质疑,即:这些特别措施究竟是"符合还是超出了独立交易原则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