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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汇算清缴难点释义

2015-03-2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与原来17张申报表相比,增加了24张表。申报表的增多表面上看是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但其实很多附表只是对原申报表做了拆分,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很多申报表是无需填报的。本文着重对新增加的《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表》中第21行至29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的填报进行简要分析。
A105010中第21-29行包括未完工产品及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的两部分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每个部分都需要填报销售收入、预计毛利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下表是对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表一)及预计毛利额(表二)的税务处理进行的梳理: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在于法律允许其预售房屋,也就是说房企的收入来自预售方式和现房方式取得的收入,即销售未完工产品按照《预售合同》,销售已完工产品按照《销售合同》来计算收入。以下举例说明新增表A105010第21行至29行的填报。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以下两个项目:
A项目:2013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2014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8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2013年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300万元于2014年计入当期损益。
B项目:2014年取得预售收入7000万元,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25万元并于2014年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以上两个项目适用15%的预计毛利率,无其他会计事项,不考虑土地增值税,则如何填报该企业2014年汇算清缴A105010表中的第21-29行?
分析:A、B两个项目虽然都是在2014年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损益,但是A项目为已完工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在2013年缴纳,2014年计入当期损益,第29行"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B项目为未完工产品,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已计入当期损益,第25行"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的是当期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综上所述,最终填报结果应为:

  小结
国税发〔2009〕31号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主要参考文件,各地也都据此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规定,同时在执行该文件时也会口径不一的情况。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关注企业当地的相关所得税规定,理清思路,做好对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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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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