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财税期刊

转让价格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难点

2015-03-20 文章来源:张庆明 崔玉春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交易日趋频繁,交易金额增长迅猛,随之带来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对山东省诸城市国税局所辖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局2014年所辖纳税人发生股权交易变更企业122户,同比增长24.7%,股权交易金额1.16亿元,同比增长26.8%,大部分是平价转让或低于原价转让,这给税务机关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信息不对称。企业之间转让股权,最主要的环节在工商登记变更环节,工商登记变更后企业到税务机关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才能掌握到有关信息,如果企业不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就很难掌握转让信息。另外,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如果被投资企业与转让方不在一个税务机关管辖,则被投资企业即使变更税务登记信息,也无法传递到转让方税务机关,转让方税务机关从而无法掌握股权转让信息。
  政策不配套。目前股权转让所得税主要涉及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因清算而处置股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处理,应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股息所得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优惠,股权转让所得则按政策缴纳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正常转让处置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余额计税,不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为股息所得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享受优惠,企业很可能在股权转让前分配股息,规避所得税,导致股权转让所得全额纳税(不扣除股东留存收益可能分配金额)的政策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第三种情况,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转让,与正常转让股权相同,不区分转让所得与股息所得,但因为股息所得也没有优惠,企业没有规避空间。
  技术难操作。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管难点主要在于很多企业在关联单位之间低价、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也因为缺乏技术手段,而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一方面造成所得税税收流失,另一方面给税务机关带来执法风险。
  针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难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拓展工商税务信息交流机制。鉴于国家税务总局以前提出的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管理要求,在当前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下难以操作,事后信息交流就尤其重要。建议在原来工商登记信息交流的基础上,拓展交流范围,将股权变更信息纳入交流范围。建立全国范围的交流机制,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取得股权变更信息,解决转让方与被投资方因不在同一区域而无法取得信息的问题。
  完善税收政策。主要是统一股息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股权转让中股息部分与正常生产经营分回的股息所得税政策,防止企业规避企业所得税。
  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应以企业股权转让上月末的账面净资产金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各种资产、负债价值变动因素,重点是考虑土地、房产的增值情况,结合企业近三年来的平均净资产增长率,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与企业实际转让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核定股权交易价格,并据以计算股权交易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委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计税或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依据。这样,在不收取纳税人价格认定费用的基础上,通过物价部门的权威价格认定,可以解决征纳双方的价格争议,堵塞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漏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