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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 讲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2015-02-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登录"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
  主持人:目前,正值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了保证广大纳税人能够全面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汇算清缴程序,提高申报质量,解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遇到的疑难问题,今天我们邀请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吴杰、所得税处处长鲁庆年等政策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为您现场解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所涉及的相关政策事宜,欢迎积极参与。
  主持人:欢迎各位嘉宾!
  吴杰副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广大纳税人进行交流。
  主持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我们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的各位专家也都会做客"在线访谈",为我们大连的企业及时解答所得税汇算方面的政策问题,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国家有哪些新出台的政策,请您为大家介绍一下。
  吴杰副局长:2014年中央政府着力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的新阶段,既要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和协调性,使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又要着力推动改革开放,推进改革创新,释放内需潜力、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为未来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此过程中,为了实现推动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4年出台的所得税政策中以优惠政策为主,而优惠政策的重点在于促进小微企业和文化企业发展,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推进文化等产业发展和转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吴杰副局长:第一,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在继续贯彻落实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等两个文件;
  吴杰副局长:第二,为了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制造业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根据该方案的具体要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等两个文件,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吴杰副局长:第三,就业关系到国计民生,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4月16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据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三个文件;
  吴杰副局长:第四,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文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该文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等两个文件;
  吴杰副局长:第五,为了支持国家高速铁路建设,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文件,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吴杰副局长:第六,老百姓的住房问题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国家一直在探索更多的惠民措施,2014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文件,该文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吴杰副局长:第七,新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文件,明确了一个企业分次投资项目可以分别享受项目所得税优惠;
  吴杰副局长:第八,为了继续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快速发展,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文件,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
  吴杰副局长:第九,为了促进境内和香港股市的发展,国家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两个文件,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谢谢吴局长关于所得税优惠新政策的介绍,鲁处长,下面请您介绍一下2014年除优惠政策以外其他的新政策好吗?
  鲁庆年处长:好的。2014年除了新的优惠政策以外,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年度申报表发生了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大幅度修订了年度申报表,从2014年所得税申报开始使用。新申报表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
  鲁庆年处长:新申报表由16张增加到41张,从表面看数量大幅增加,但实际情况正体现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神和要求:第一,大多数企业填表数量没有增加。占比8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涉税事项少,平均填写4至5张表即可,大型企业由于财务核算能力较强,且基本上实现电子化申报,可以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自动生成相关报表,不会太多增加企业的办税负担。第二,新申报表的很多附表是从原申报表中拆分出来的,并不是新增加的内容。第三,减少了企业日常报送资料的频率和数量,避免税务机关进入企业核查纳税情况,有利于为企业减负。此次推行新申报表,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全国征管统一的角度出发,将一些特殊业务需要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尽量精简并纳入申报体系,实现了表证单书的适当精简和规范统一。同时,取消了有关涉税事项税务机关进户核查。
  鲁庆年处长: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014年国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两个文件,对以前文件中的部分规定作了校正。1.3号公告主要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作了不同于25号公告的规定:(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后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3)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鲁庆年处长:2.18号公告明确:(1)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可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2)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鲁庆年处长:关于资产划拨,2014年国家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资产划拨计税基础、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固定资产折旧等问题。关于企业重组,2014年国家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来较为严格的条件有所放宽。文件前两条规则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交易中适用的"收购比例"由原来的75%放宽至50%。这个收购比例的放宽顺应了国际企业重组税收规则的逐渐放宽趋势,有利于国内企业重组正常进行;另外,该文件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鲁庆年处长: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2014年国家出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文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缓解了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的问题,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有利于盘活资产,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主持人:非常感谢吴局长、鲁处长的介绍,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们有哪些问题。
  网友:关于2014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低于5000元卡片是否得变动?
  嘉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属于税收口径优惠政策,不影响会计正常的核算和管理。
  网友:请问,每个为什么要所得税汇算清缴?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是按照财务核算的利润额进行申报的,年度申报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进行调整,所以应该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网友:我想知道今年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
  嘉宾:企业不分大小,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除了定期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外)。
  网友:福利企业残疾人加计扣除还是原来政策吗?
  嘉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网友:公司2014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嘉宾: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网友:我企业填列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对于税收金额的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和第6列"加速折旧额"怎么填?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3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了资产的折旧和摊销的就要填写《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5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而第6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这2列是"或者"的关系,对于一项资产的折旧填列只能填在第5列或者第6列中。如果你企业有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的资产,则此项资产的税收折旧额就填在第6列,否则都填列在第5列中。
  网友:企业有今年收到的供货商平销返利的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嘉宾:企业取得的平销返利应计入当期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返利部分所属期为以前年度,可不追溯调整。
  网友:我公司为企业的几位高管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仅为本企业部分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友:公司属于六大行业企业,那么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范围是什么?
  嘉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以下几项: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网友:企业2014年收到财政的技改资金,是应该填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还是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中?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3号)文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对于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同时《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嘉宾:因此,你企业需要判断所收取的技改资金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符合以上条件的,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网友:公司是工业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中的政策性搬迁条件,现搬迁后,想转型升级从事新产品的生产,请问用于新产品生产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如果从事新的行业,如农业等,新行业的购置的各类资产是否也可以从搬迁补偿中扣除?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嘉宾:因此,如果贵公司是2012年9月30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话,可以按1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反之则不适用于11号公告的规定,需要按40号公告第十四条执行。
  网友:我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从境外采购设备,按照条例第七条对于销售货物所得,应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所得来源。该销售交易活动发生地在境外,你公司只是境内支付设备款,不属于税法第三条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网友:你好,我想问一下汇算清缴对应付工资和预提费用的要求,是在12月31日前付出去的还是汇算清缴前付出去的?谢谢。
  嘉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网友:请问,我公司搞研发的人员的五险一金是否可以纳入到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
  嘉宾: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进行到这里了,感谢嘉宾们的解答和广大网友的关注,我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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