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和探讨
一: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
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消费税
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 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
企业:
1.2009法释5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 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3. 1993年10号【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税局:
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三:两个最近的税案
1.最近财税圈讨论热烈的"瑞成房地产诉新疆地税稽查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xj/xjwwezzqwlmqszjrmfy/xz/201501/t20150113_6238501.htm
2.同时前不久有个"盈锦有限公司"因与"仁化地税局"税务行政征收和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其中也涉及一个价格是否公允的问题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gdssgszjrmfy/rhxrmfy/xz/201412/t20141210_4678448.htm
(五)有关本案是否"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表明,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及于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条件:一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二是无正当理由。1、本案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问题。本案"盈锦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表明,该公司认为"仁化地税局"认定该公司销售14间商铺"价格明显偏低"错误。而"仁化地税局"提供有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仁化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10月17日制作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一表格中有关:"2011年度:你单位2011年3月销售14间商铺(H栋一楼8间、J栋一楼6间),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销售单价为10,018.00元/平方米,同年2月销售5间同类商铺平均单价为21,192.56元/平方米,3月销售6间同类商铺平均单价为20,521.39元/平方米……"的内容,表明了在2011年同季度、同类商铺,"盈锦有限公司"销售价格相差折半的事实,该事实有"盈锦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第二表中所写"以上数据事实已核对无误"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据此,在同一年度、同一季节、同一类商铺、同类地段销售属于重大不动产的商铺价格折半,且无其他情事变更的事由,确属明显偏低行为。2、有无正当理由。"盈锦有限公司"提出了《行政上诉状》中第六条理由。如果不审查"盈锦有限公司"的销售过程,仅从其提出的有关"促销""整体带动""周转资金"等理据,似乎有道理。然而,"仁化税务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说明,"盈锦有限公司"在2011年第一季节,3月份销售14间商铺(H栋一楼8间、J栋一楼6间),面积合计667.24平方米,销售单价为10,018.00元/平方米,而之前的2月份销售5间同类商铺平均单价为21,192.56元/平方米,同一个月即3月销售其他6间同类商铺平均单价为20,521.39元/平方米。在检查期间,甚至到了诉讼期间,该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进行释明,无法合理地解释清楚同类商铺价格突然大幅降低出现明显偏低的理由,该折扣幅度也不符合当时房地产买卖的行情和交易习惯。因此,"盈锦有限公司"提出的理由难以让人信服,不属于正当理由,不应采信。
请教:1.价格偏低和价格明显偏低区别?
2. 低于市场价(公允价)就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也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一刀切的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3.正当理由? 纳税人认为自己都正当,税局如何认定正当?
4.就"瑞成房地产诉新疆地税稽查局"案意义很大?从正当理由中:"但考虑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老职工收入低、住房条件差、生活困难多,考虑到他们工作多年,为供销合作事业做出过贡献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我看出维稳的政治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