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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胆大妄为 惹出大祸的豫地税发2014 64号

2015-01-09 文章来源:无名氏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问:2010年2月10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208号)同时废止。
  总局颁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条款释义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规定
  (三)"对于既有内部管理性内容,又有规范和约束税务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内容的文件,总局认为,只要该文件中含有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影响的内容,就应当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范畴"
  请问:贵局为什么不使用总局规定的公告,不对外进行公告30日后实行,程序如此违法,该文件有效么?
  201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指出,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贵局是如何贯彻执行国务院和总局的规定呢?
  第二问:豫地税发2014 64号文件第二条第五项:"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如果提供公安部门证明文件,就可以认定纳税人的有正当的理由。
  我们问:既然是交易,就应该按照公平计价、独立交易原则。国家规定,不动产交易实行评估课税原则。有哪一部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如果是直系亲属的,价格就可以偏低。如果这样,我们的赠与、继承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何用?
  本来国家的赠与税收优惠政策,只缴纳契税;继承是税收全免。政策已经很明确了。你们这么做,是想干什么?
  第三问:豫地税发2014 64号文件充其量是一个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文件,竟敢对税收的计税依据进行明确,谁赋予你们这样的权力?
  按照征管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即便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没有权力,你们凭什么这么做?
  第四问:在党中央领导的反腐行动正在进入到如火如荼的攻坚阶段时候,《不动产登记条例》3月5日即将正式施行。全国人民对查出贪官房产寄予厚望之时,你们却要在2015年1月8日正式施行所为违法的新政(见下),你们究竟要和谁对着干?你们要保护谁的利益?你们想要让谁安全的转移房产?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2015年1月7日)1月5日,郑州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地税部门联合发布房产过户新政:凡直系亲属间过户房产的,不再由税务部门评估定价,均按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缴税,但成交价不能低于500元。这样一来,过去直系亲属之间交易过户要缴的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税费,如今只需数十元。这样给力的政策在全国是首创。有人担心将来会出现过户造假,但专家表示,评价一个新政要看创新性、积极性,不能因噎废食。□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李凌
  第五问:如果按照你们的所谓新政,一套房产在直系亲属内过户二十次,就可以实现陌生人的交易。请问:国家的税收流失谁来负责?税务机关建立的存量房税收系统还有什么用?
  第六问:如果按照你们的所谓新政,交易成本极低,将会导致大量的假离婚和假结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成本谁来负担?
  第七问: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经法规部门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十七条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必要时,起草部门应当邀请法规部门一并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形成起草文本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送交审核的起草文本,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
  起草文本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核前一并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三)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制定规则的要求;
  (三)是否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请问:贵局的法规部门是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竟能让一份程序严重违法、内容严重违法的文件形成事实的?
  第八问:如此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造成严重的税收、社会后果,最后谁会来承担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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