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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赁保理:一种金融创新产品的涉税处理

2014-12-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租赁保理业务,是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其具体内容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保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即保理商(主要是银行)通过收购债权人"应收账款"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融资服务,其实质内涵是"服务",是一种结算形式和手段。由于租赁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方有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三方之间的业务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比较复杂。
  租赁公司转让债权不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销售不动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可见,在租赁保理业务中,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因而租赁公司转让债权收取的融资款项不缴税。
  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租赁保理业务中,由于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租赁公司转让债权不能开具发票。
  保理费收入应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总之,在租赁保理业务中,由于租赁保理业务的实质是银行代租赁公司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属于金融经纪业征税范围,所以在租赁保理业务中,银行在收取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时应向租赁公司开具"金融保险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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