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该资料来源于亚洲税务行政及研究组织(Study Group on Asian Tax Administration andResearch,简称SGATAR)于2014年9月1日至5日在中国主办的第16届工作阶层会议资料中的中国部分,由中国台湾出国报告网整理后以中文繁体形式对外公开发布,TPPERSON再次整理为简体,该标题为TPPERSON所加。本次会议除澳洲及巴布亚纽几内亚未出席会议外,共有14个会员国参与讨论。会议以转让定价相关议题为讨论主题,会中除由所有出席会员国及地区代表报告其转让定价法制进展及实施概况外,主办国以指定专题报告形式,分别邀请马来西亚、纽西兰、韩国、日本及中国等5个国家代表,分别就转让定价特定议题“欠缺可比较对象之挑战、应备文件、集团内部服务及中国转让定价反避税面临的挑战”说明其国内转让定价规定或分享实务经验。此外,主办国亦邀请OECD 代表报告“BEPS方案之转让定价议题最新动态”。
一、最新动态
(一)法律架构:
1、法律:《企业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
2、条例:《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法律及条例之相关细则与函。
(1)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发第121 号:反资本弱化条款
(2)国家税务总局2008国税发第114 号: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3)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含括TP、APA、CSA、CFC、thin-cap 及GAAR。
(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国税函第37 号:受控外国公司CFC 白名单-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数据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纽西兰和挪威者,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之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居民企业之当期所得。
(5) 2009 年国税函第188号:严格执行转让定价跟踪管理
A. 5年期间: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之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税务机关应自企业被调整之最后年度之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追踪管理。
B. 于追踪管理期间内,涉及2008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涉及2009年及以后年度之转让定价调整,企业应在追踪年度之次年6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同期资料。
(6) 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363 号:跨国企业在境内所设立功能及风险有限子公司,不应出现亏损。
(7)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13 号:特别纳税调整内部程序
A. 对税务机关在特殊之税务调整上,制定标准化之工作程序。
B. 作为国家税务总局2009国税发第2 号函之补充说明。
(8) 国家税务总局2012国税发第16 号:《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会审工作规程》,该规程所订定之特别纳税调整重大案件,必须达到一定之门坎(例如:企业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调查年度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案件等)。
(二)实务发展:
1、建立反避税“三位一体体系”:为了让有限的转让定价查核资源作最有效运用,以达成“预防与调查”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创造了“三位一体”反避税管理制度,是一个整合管理、服务与调查的系统,且预防与调查并重。
2、调查绩效:
(1)2013年调增税额469亿人民币,是2008年的23倍。
(2)2013年调整所得额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及1亿人民币以上之案件分别为76件及10件,较2008年的23件及1件有大幅的成长。
(三)相互协议程序(MAP):
近年签订协议件数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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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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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如:相应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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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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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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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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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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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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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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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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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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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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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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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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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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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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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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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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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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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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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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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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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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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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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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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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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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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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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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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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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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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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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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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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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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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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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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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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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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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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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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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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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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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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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避税工作重点
1、巩固监管体系并加强监测和管理;
2、强化行业面调查并改善信息基础架构;
3、持续合作进行反避税调查并加强联查程序;
4、进一步拓展反避税专业小组并发展专家联合会审。
二、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成为最大新兴经济体之一的事实
1、对转让定价管理工作具显著影响的独特性质
(1)大量供应高质量、低成本的劳动力,发展良好的供应链及显著的基础建设公共投资。
(2)中国快速的经济成长,形成一个庞大的消费群和潜在的巨大需求。
2、税务局所面临关于反避税的国际税收议题仍在持续的发展
(1)2008年发布的新税法使中国的转让定价制度进入健全的税制。
(2)金融危机加剧各国税收的国际竞争,引发世界各地税务机关间的合作与竞争。
(3)中国的税务管理制度正朝向专业化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中国税务机关将需要改善不同机制,以确保在例行的税务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及国际税务管理间取得合作。
(二)中国特定的转让定价问题与挑战
1、缺乏可比较对象
(1)有限的公开信息及上市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缺乏可比较数据的第一个原因。
(2)与商业数据库相较,秘密数据库被视为较具可靠性。
(3)当使用区域性可比数据时,应进行适当的可比较性调整。
(4)当缺乏当地或区域性可比较数据时,应考虑其他转让定价方法。
2、地域性特殊优势(Location specific advantages,LSAs)
(1)LSAs系指存在于特定地区中,由资产、资源禀赋、政府产业政策及鼓励措施产生之优势。
(2)地域节约(locationsaving)系指于不同市场经营相同产业所节省的成本,包含劳动力成本、环保成本及社会安全等任何成本。
(3)市场溢价(marketpremium)涉及跨国企业因特定区域受服务或产品的销售及需求的特质影响,于该区域经营并获取额外利润。
(4)以中国的汽车工业为例:中国消费者普遍倾向于国外品牌,对汽车具巨大而缺乏弹性的需求,导致中国有大量供应高质量、低成本的零件供货商,而汽车制造商也一直拥有极高的利润。
(5)确认并分配由LSAs产生利润的4个步骤:
A.验证LSA是否存在。
B.决定LSA是否产生额外利润。
C.衡量及量化由LSA产生的额外利润。
D.决定转让定价方法以分配由LSA产生的利润。
(6)LSAs在中国并非仅是理论,中国在转让定价案件调查及预约定价安排皆采用LSAs。
3、无形资产
(1)对中国而言,营销无形资产及LSAs往往紧密结合,因此有必要考虑跨国企业在中国子公司的贡献而给予适当的补偿。
(2)当地致力于加强海外总部提供的无形资产所为的措施:中国当地的分支机构是否得享有额外利润,如果是,如何适当的计算额外利润?
(3)举例而言,当中国子公司藉由其母公司改善其生产过程,并于10年间反复试验并进行经营生产制造过程,试问中国子公司是否应为其制造过程继续支付权利金?中国子公司是否应就其研发并分享予集团企业的无形资产获取报酬?
4、集团内部服务
(1)中国子公司往往需要支付各类的服务费及管理费予海外机构。
(2)以中国税务局的观点而言,管理费于一般情形下,系与股东活动有关,系以投资者与被投资者间联属关为收费基础,因此不可作为企业所得税课税所得额的减除项目。
(3)中国税务局基本上同意OECD指导准则提供的集团内部服务架构,但税务局认为以下其他问题应并予考虑:
A.应同时由服务提供商及服务接受者的角度执行效益测试;
B.确认该服务是否确为子公司所需;
C.确认该服务是否已经收取报酬;
D.OECD转让定价指导准则对于股东活动的定义过于狭隘。
(三)未来展望
1、新兴经济体应对于新规则的发展扮演积极的角色,以确保达到以下情形:
(1)新规则已充分考虑新兴经济体的意见和利益;
(2)新规则将是公平或不对新与经济体及其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3)新规则能够解决新兴经济体的特殊问题。
2、总结而言,中国国际税务管理是全面、高度复杂且具独特性,因此加强国际税务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中国税务机关坚信,以其自身的努力,及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将加速提升全球转让定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