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收口径讨论13
论题13(2014年11月10日-11月17日):一位税务局的同志打来电话想了解一下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是否适用特殊重组。这个问题理论和实践脱节太大,同样是总局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二处的不同领导意见分歧也很大。请大家回答如下问题:
第一、您所在地区是否有过母子公司合并适用特殊重组的案例,税务局是否认可?
第二、如果税务当局认可,由于59号文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当地税务局是认为其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还是认为其股权支付金额超过85%,明确说出是哪一种?还是那句老话,不是简单的理论探讨,要实践的总结。难度比较大,本次奖励提高到50元话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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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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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径、案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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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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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