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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新突破

2014-10-28 文章来源:王骏 杨昌睿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本文对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
  课税要素
  计征方法
  改革前:从量定额计征
  改革后:从价定率计征。
  征税范围
  改革前:应税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改革后: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简称洗选煤)。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公式: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提示:
  ①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②将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③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征税环节在洗选煤销售环节。
  洗选煤: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
  公式: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提示:
  ①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②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③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④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72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适用税率:2%~10%
  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
  ②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
  ③税率公布前要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税收优惠
  30%: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5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提示: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清费立矩
  零费率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停基金
  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青海省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全面清理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也应清理取消。
  ②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④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征管要求
  分别核算
  ①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7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7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时间节点
  ①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72号文件规定缴纳资源税;
  ②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72号文规定缴纳资源税。
  解读:税法这一规定的核心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使应税煤炭生产时点或者销售合同签订时点早于新税制生效日(2014年12月1日),只要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在新税制生效日以后,就必须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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