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收口径讨论8
论题8(2014年10月19日-10月30日):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将贷款委托给另外一个企业,那么对于资金的使用方而言,必然面临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的问题,是直接按照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扣除,还是作为企业间借款的利息支出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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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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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径、案例及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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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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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CPA王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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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一家小所的从业人员,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恰好涉及被审单位取得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查询市国税局历年口径问答,并未涉及。经过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得到明确答复:银行属于委托贷款的居间人并不承担贷款风险,因此仍按照企业向另外一个非金融企业借款考虑。由于我们客户的委托贷款利率是参照银行挂牌利率的,扣除基本没有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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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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