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审查废止"财税[2005]165号"规范性文件第八条相关内容的建议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规范性文件是贵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5年11月28日联合下发的,该文第八条规定了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具体内容为"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本人认为:该文该条规定是在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4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下形成的,与当时政策配套适应。但2009年我国增值税已经进行转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实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非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该规定存在的基础已然不复存在。
但是,该文该条规定依然有效。致使实务中出现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开口费、初装费等)不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但用此专项收入铺设输送管道(线路)和地下管网建设等建造固定资产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却允许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抵扣的奇怪现象。
为维护税法严肃性,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现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请你部对财税[2005]165号规范性文件第八条相关内容予以审查并废止,使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的各类一次性费用(收入)的流转税处理,统一到现行《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来。
敬呈财政部条法司。
无极小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