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细节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解读1、原来有没有此类政策
《实施条例》原来就规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只是说的不够清楚,办理举证也麻烦,很多企业也不去找个事做了。因此技术的推进可能并未达到预期。
这次仍是从加速折旧理解的,而并不是否定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仍是固定资产,但可以一次性或加速折旧。
解读2、税收上影响利好
从整体来看,可能多数情形所得税总额并没有减少,如100万元设备,是分10年折旧,还是一次性入当期成本费用,总的扣除额是一样的,但早扣先不缴税,节约了资金先给税务的安排,因此口袋里有钱了,感觉就不一样,至于以后,再说呗。至于各年度亏损盈利,那就看各家的情形了。
解读3、会计是否必须调账处理
此优惠对于2014年之前的设备是不管了。2014年过去大半,再追溯,好事就追溯吧! 反正汇算清缴还没有来,到时一并处理。可能有专家认为,会计上也要这样处理,才能享受,因为2012年15号公告及2014年29号公告说的挺清楚,这是个事,有必要关注一下。但是小编注意到29号公告说的清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所以小编认为,此优惠政策不应否定人家会计上按正常年度计算折旧,配比受益期的安排,有会计准则在等着呢,不宜以此认为人家会计上不做同样的处理,就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本来加速会计上也采用不多呢,呵,有时感觉同志们说起会计否定税法规则,一下感觉这两个什么时候成了亲戚了呢!
解读4、"打架"的情形会少吗
原来多有争议,如买了个桌子,200块,超过一年使用,税务大哥说要5年折旧,小编在想,我买了一个鼠标垫,可能也用好几年,要不要折旧5年呢,有时这事让爱学习的小编也颇是伤脑筋,没办法,爱学习!
现在一下明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不分企业,一次性入成本费用当年税前扣除吧,这个政策能持续不,减少彼此的"伤和气"。
但是如果酒店批量买进来10万元的桌椅,说我要一次性入费用,听着还能靠上,单位价值啊,那企业说,我买一个生产线,我东拆拆,西拆拆,很多在5000元以下,能一次性不,这不是人为拆单位价值吗,小编还是不建议这样做。当然对于桌椅,此时如果企业是整体入的固定资产,还是分单个入的固定资产,小编认为最好明确下,省得对单位再有争议!
解读5、研发加计多了利益
研发投入的设备一次性入费用,好了,满足条件可以早加计扣除了,不过这仍要满足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
解读6、倒卖二手设备会起风不
为了满足2014年后购入的条件(新购进,不是购进新),好加速折旧,那咱互相卖卖吧,增值税咱都抵抵,没影响,所得税有利益啊,看来有利益,人们估计会发现新的智力成果,这个建议要明确一下限制,别让好事变成单纯的投机行为!
以上纯为小编自己理解,一切政策以未来财政部、总局明确为准。不过小编要为这个政策叫好!
附国务院的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