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无论何种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的增值税都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财税〔2013〕52号文件是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是当前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之一,免征的增值税又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不符合为小微企业减税的初衷。即使作为不征税收入,由于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需要调增,小微企业还是要对此缴税。尽管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金额不大,但免征的增值税还须缴企业所得税,既增加了企业经济负担,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负担。因此笔者建议,不妨优惠得彻底一些,对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额直接免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税局 马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