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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等建筑企业已模拟运行"营改增"

2014-08-28 文章来源: 丁开艳 曹敏慧 信息提供: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中国会计视野 浏览次数:

  原标题为:财政部为建筑企业讲课,中国铁建等已模拟运行"关于开具发票时间的问题
    看税收文件条款要学会分析(十)关于开具发票时间的问题
      问:老师,近来看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 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是不是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呀?
     答:不是,这个是程序法的规定(所谓程序法规就是告诉纳税人具体操作方法来履行纳税业务和享受税收权利),分析方式和理解方法与实体法不一样。该条款只是明确了一个必须履行义务和一个禁止事项的时点。其实本条款涉及的业务可以分成为4个时点:①未发生经营业务之前;②已发生业务未确认收入之间;③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时;④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后。也就是有两个时点并没有在本条款中明确规定,即属于纳税人自由选择行为。
     按税收程序法原则,纳税人有权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可行"处理,税务局应当按"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得为"处理。当纳税人"为可行"遭遇税务局"不得为"时:①属于法规效力性规范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并且否定该行为效力;②属于法规管理性规范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并不否定该行为效力;③不涉及以上强制性规范的,应当按"有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判断和解读"处理。因此纳税人在不同时点开具发票或者不开具发票,按相应相关法规规定,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开具发票时间及税收处理情形具体如下表:

时点
本条款规定
纳税人行为
承担后果
未发生经营业务之前
不准开具发票
若自行开具
属于提前虚开,处罚并否定该行为
已发生业务未确认收入之间
——
若自行开具
属于提前先开,酌情处罚不否定该行为
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时
必须开具发票
若不开具
属于即时未开,处罚不否定该行为
已发生业务且确认收入之后
——
若自行开具
属于滞后补开,处罚不否定该行为

  由财政部参与的一场建筑企业"营改增"培训周四在北京举行,中国铁建(601186.SH)、中铁二局(600528.SH)等建筑企业已开始模拟运行"营改增",改革已渐行渐近。
  按照改革部署,建筑业将逐步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周四财政部主讲的一场建筑业"营改增"培训在北京进行。这场培训目的是让建筑企业提前适应"营改增"带来的财务变化。
  官方方案未正式公布前,多家建筑企业近期密集准备"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大智慧通讯社还了解到,有企业还针对自身特点进行"营改增"模拟实验,包含中国铁建、中铁二局在内的多家企业正在积极进行"营改增"模拟测算,内容包含模拟报表填报、税负分析,"营改增"课题修改,"营改增"模拟运行报告等。
  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或将面临税负增加问题。建筑业目前适用于3%的营业税税率,按照计划,改革后建筑业会适用11%增值税税率。有调查显示,改革后仅少量企业税负会减少,更多企业税负会有明显增加。
  中国建设学会曾对建筑企业"营改增"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的66户建筑施工企业,改革后税负减少企业有8家,占12%,税负增加企业有58家,占88%。
  不过,中国建设会计学会秘书长阮智勇告诉大智慧通讯社,虽然改革初期会增加企业负担,但预计初期将有过渡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上市公司包括中国铁建(601186.SH)、中铁二局(600528.SH)、上海建工(600170.SH)等企业形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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