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网友将税总办函【2014】652号文发到我组织的微信群"税务培训"中,大家对这个文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尤其对于超过12%比例比如有些地区按照2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大家存在巨大争议。但是最后得出的普遍结论还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紧接着,这个文在网络上流传,我的公共微信taxlangzi也进行了转发。谁也没有想到,有网友提醒,这个文件有问题,是不完整的。不会吧,我看见有的税务局的官方微信也转发了,怎么会不完整了,难道税务局的同志也看不到这个文件。但事后发现,果然是不完整的。有新浪博客网友在我的微信中留言,补充了两个条文如下:
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未纳入国资委核定工资薪金总额核算企业所得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我结合了网友的留言,对这个文件进行了补充,但是还不完整,还缺第三条,请大家继续补充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2年以来,税务总局对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揭示了企业存在的部分税务风险。为切实加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现将部分行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下发给你们,请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地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做好对照整改。
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业超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未纳入国资委核定工资薪金总额核算企业所得税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五、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承办
办公厅2014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