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典中的很多规定,理解上都是需要咬文嚼字的,运用上都是需要字斟句酌的。笔者关注到房产税上某些特殊规定,化咬文嚼字为说文解字,理解税法、探讨业务,从而达到"解谬误,晓学者,达神旨"(《<</FONT>说文解字>序》)的目的。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都做了明确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我们抓住句子的主干,就是"房产税依照'余值'计算"。
也就是说,作为法律条文中独立的一条规定,明确了房产税都是按余值计算的。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的损耗价值(10%--30%)后的价值。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不是规定错了,或者也不是我们理解错了,那就是说,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是按"原值"缴纳的,而不是扣除损耗价值后的"余值"。
但问题是,笔者在网上搜了一些资料,这种情况的房产税,都是按余值计算的,甚至包括一些权威的注会注税考试资料,也都是按余值计算的。
我们不得其解。
因为类似的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这里也说得明白,是按"余值"缴,而不是"原值"。
从道理上讲,既然作为房产税领域里最高级别的法律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包括国务院的和各省的)--都有单独条文规定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余值",下位法中就不应该再有"原值"一说了。从这方面讲,那些注税注会的考试资料里按余值计算也就是正确的了,但法规绝非儿戏,轻易也不会弄错,所以实务计算中怎可轻易就按"余值"而不是"原值"计算了呢?
另外,有人混淆了概念,认为免租期间的房产税和无租使用情况下的房产税计算是一样,显然是不对的,这一点通过上文引用的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
可见,道理不辩不明,税法不说不透,做学问,不仅要咬文嚼字,还要说文解字啊。
2014年7月19日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