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的一个接受虚空发票的案子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了。认为不让扣除的税务局输了:
--大意是:只要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且支付了价款),取得了不合格发票,税务机关只能责令企业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并给予相关行政处罚(1万元以下),如果企业实在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只能按规定合理地核定其扣除成本。--完全不允许扣除成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得税法规和征管法规上没有依据)。
--至于善意取得虚空发票的,没有执法风险的正确处理是:1、进项转出,补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2、所得税上暂时不让扣除成本,责令企业改正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如果税务局怕承担风险,就拖着一直责令下去,反正责令是没有规定期限),或者待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合理地核定其扣除成本。
--以上举例摘自中国会计视野论坛,海涵同学发言。这个例子值得关注。果然如此,对所得税管理也是一个挑战,对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是一个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