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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税收优惠需与时俱进

2014-07-04 文章来源:杨帮华 殷守明 胡勤忠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多种途径扶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不明确。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为个人,但对从事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享受优惠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标准不统一。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应全国统一,不应由各地方政府规定,否则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名存实亡。伴随"营改增"改革力度加大,营业税征收科目逐渐改征增值税,有关残疾人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名存实亡。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残疾人个人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被废止后,残疾人自主创业方面尚无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存有逃税漏洞。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包括,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等。但是实际上,一些单位虚招残疾人、虚报实发工资造成较大的逃税空间。
  针对上述情况,应及时完善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残疾人以家庭经营方式办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应由国家统一设定减征幅度和期限。对招收残疾人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合理划分优惠标准,对应税劳务产生的流转税应按比例扣除,对其取得的劳务所得实行定额扣除。适当提高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建议将房产税纳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凡用于改善所安置残疾人员的住宿条件和解决单位残疾人住房困难的房产,可适当减免房产税。进一步明确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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