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忠诚度计划是指企业为稳固和提高市场份额,通过客户消费时,发行奖励积分、优惠卷等形式,提高客户忠诚度所做的一系列安排。客户忠诚度计划的概念在我国已为商家广泛应用。那么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税务处理思路。
税务处理处理方面,现行政策仅在财税【2013】106号文,对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电信营改增的财税【2014】43号文中,做出了与航空运输企业类似的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也同样不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采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航空运输服务、电信业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货物,以及其他行业积分兑换业务的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
会计处理方面,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尚未明确规定。传统的处理方法是:客户忠诚度计划是企业的一种营销计划,那么对于促销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基于这一思路,税务处理方面,客户忠诚度计划兑现时按无偿赠送处理。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 (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案例】在A购物中心购物消费的顾客可在购物中心的服务部办理会员卡(顾客忠诚卡)。持有会员卡的顾客在购物交款时只要出示会员卡,就可以参与商场的积分活动。顾客每购买100元的商品可以获得100个积分点,每100个积分,可抵1元商品价款。假定某顾客消费117元。购物中心预计兑换率100%。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收入 100
积分兑换时(假定出售价与购入价相同):
借:销售费用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17
. 库存商品 1
然而,营销计划是企业的一项期间费用,是为实现销售交易而在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的;客户积分计划是销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而非销售交易之外独立发生,是企业为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并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组成部分而授予顾客的,从交易完整性看,有些类似于我们的商业折扣,但又和商业折扣根本不同。可见,客户忠诚度计划传统会计处理方法不尽合理。而按"无偿赠送"进行税务处理也未免牵强,从而形成重复纳税。
因此,对于客户忠诚度计划相关业务,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及现有税务处理规定已不能容纳。
从客户忠诚度计划会计处理视角看客户忠诚度计划的税务处理。
由于上述原因,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十五章--收入"中,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对客户忠诚度计划的处理。具体内容如下: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①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②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基于这一思路,税务处理方面,客户忠诚度计划兑现时不能按无偿赠送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作了一些积极探索。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十六、问:对商业企业采取"购物返券"、"买一赠一"等方式赠送给消费者的货物和购物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答:商业企业的"购物返券"行为不是无偿赠送,不能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购物返券与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购物返券应该比照商业折扣,按实际取得的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入计算增值税。商场从顾客手中收回的购物券,其收入已在购物返券时体现,不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按商业折扣处理,则上述【案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6.83
收入 99
递延收益 1.17
积分兑换时(假定出售价与购入价相同):
借:递延收益 1.17
贷:收入 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0.17
然而,和商业折扣不同,商业折扣在销售的同时就给予客户固定金额的折扣;购物返券、积分兑换业务则是企业为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比如,上述【案例】中客户并不一定选择100%兑换积分,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金额是不确定的,这种支付应当考虑积分的兑换率的问题,那么上述处理难以适用。
我们从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43号航空运输积分兑换航空运输服务、电信业服务积分兑换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可以觅见两个文件对积分兑换业务增值税处理的思路,其一,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并非税法规定的"无偿赠送"。其二,积分兑换之所以不征收增值税,其原因是在客户消费时(获得积分时),已经全额征过税,以后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礼品不宜再纳税。另外,从税法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这一思路,也应当如此处理。
则上述【案例】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收入 98.93
递延收益 1.17
积分兑换时:
借:递延收益 1.17
贷:收入 1.17
上述处理问题在于:对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不仅仅是金额不确定,而且,未来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也不确定,客户消费时(获得积分时)的增值税税率和未来的产品或服务的增增税税率不一定相同。基于这一思路,积分兑换时需要补兑换商品部分的税率差。
比如上述【案例】中纳税人为电信企业向客户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11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收入 98.89
递延收益 1.11
积分兑换礼品(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时:
借:递延收益 1.11
贷:收入 1.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06
[1.11*1.11/1.17*17%-1.11*11%]=0.056923077
当然,这一思路须建立在纳税人分别不同税率业务及积分兑换商品或应税服务不同税率业务核算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