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发布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减免税政策有26篇,分别列出如下: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关于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技术转让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2)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上述(1)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需要注意四点:
一是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
二是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是以上规定仅限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4、《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明确: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5、《国务院关于推进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7号)明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联网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明确: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6号),公布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执行起始期限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的规定执行。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13家名称变更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7号)明确:财税〔2010〕29号和财税〔2011〕27号文件公布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等13家转制文化企业的名称发生变更后继续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名称变更前的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人民文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美术出版总社、中国美术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东方出版中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现代教育出版社、华文出版社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中剔除。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明确: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需要注意的是:
(1)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所属境外企业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税总函〔2013〕183号)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确定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164家境外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其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应依法代扣代缴所得税的部分,由该企业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代扣代缴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企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后如果擅自转换企业身份套取税收利益,将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11、《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规定:将原来规定按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比例免征企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调整为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12、《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互联网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合理扩大加计扣除范围。进一步落实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大现有支持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力度,切实减轻互联网小微企业负担。
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规定: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有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将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而且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不得扣除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的年度。
(4)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5)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6)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上述(5)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16、《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印发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同时废止。
但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公布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等132企业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件备注),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1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9号)公布:中国华大集成电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等395家企业通过2013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年度审查,重新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1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第十一批)〉的通知》(工信部电子〔2013〕498号)认定:北京博雅华录视听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为第十一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核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21、《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规定:
(1)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灾后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2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明确:
(1)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4)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受灾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6)以上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通知还随附件印发了《芦山地震受灾地区范围》,涉及9个地市、21个县区和成都市的6个乡镇。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捐赠所得;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同时废止。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明确: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
(1)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2)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4)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
(5)捐赠所得。
对其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继续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5号)明确: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下列非洲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通过股权、准股权(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债权(包括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等形式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
(2)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由该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直接投资于非洲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股权转让收入等投资收益,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按其在合资公司(或专项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
同时,对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暂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买卖差价收入以及闲置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6、《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3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和重点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3〕57号)公布:北京潘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87家企业为2013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为2013年通过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