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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计税思路差异

2014-02-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计算公式:应交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项目转让收入-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销售税金-其他。
  土地增值税征管:预征 清算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企业所得税征管:预缴 年度汇算清缴 项目清算
  1、土地增值税预征不同于企业所得税预缴
  土增预征是按当期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与规定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预缴有两种选择:一是按上年实缴的1/4或1/12预缴;二是按会计报表利润加预售收入预计毛利。一般采用报表利润预缴。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土增预征待项目清算时多退少补,预征与清算相差的是预计税负率与实际税负率的差。
  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预缴与汇缴差是会计与税收差异纳税调整。
  2、土增清算不同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土增清算按项目,不分年度。清算项目实际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年度,不分项目。汇缴主要是调整税会差异。
  3、土增清算不同于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国税发[2006]31号引入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的概念。在企业所得税中房地产行业特有的。但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与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不一样,而且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清算仍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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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者清算条件不同。
  土增清算条件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完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两者清算内容不同。
  土增:清算整个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与预征税款比较,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差异调整。差异调整仍体现在当年汇算清缴中。
  4、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与企业所得税公式显著不同。
  增值额=项目转让收入-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销售税金-其他。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
  两个公式看起来很象,但每一项内容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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