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公告说中央财政补贴免增值税
公告解释明确两层含义,一是直接给销售方的中央财政补贴免税,二是先补助给购买方,由购买方作为买价的中央财政补贴也免税,这一条很有新意!
该公告产生的问题在于中央补贴不征收增值税,地方补贴能能反推出缴纳增值税么,最近的热点问题是营改增后公交公司的地方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争议很大。
笔者认为不征,其实就是3号公告出台之前,我也一直认为财政补贴不属于征税范围,一是财政补贴不属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入,二是如果往价位费用靠,实施细则明确增值税的价位费用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地方财政补贴一般都是直接补助给销售方的,也靠不上,三是,地方财政补贴真的要征税,政府补助都有可能被纳入,打击面太大了吧,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呢,对于兼营的企业而言,就又是一个问题了!当然此事目前确实属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