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税收待遇的抉择
第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营改增”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关于销售额的第6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胡说财税: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与差额纳税相关的关键词“直接”。从文件表述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差额纳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企业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二,发生的业务必须是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对接的业务;第三,必须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后方可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征税。
根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要求如下: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胡说财税:第一,强调款项的收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第二,港澳台是我国的领土,直接适用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给人的感觉是大陆对港澳台的实务属于国际事务,因此强调,港澳台此类业务是货物运输代理,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规定执行。第三,适用免税项目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与原增值税的规定一致;第四,追溯至2013年8月1日,填补了之2013年12月31日的政策空白,上述期间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务,开具普通发票且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可以申请退税,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追回后应当可以申请退税。
第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组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
根据以上的定义,国际货物运输业务链条可以分为:第一种业务,自身有运输工具的提供国际运输的船公司、航空公司、陆路运输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第二种业务,货代企业直接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对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代理业务;第三种业务,(除上述两种业务外的其他代理业务)承接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并将业务交由其他货运代理企业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代理业务。
106号文未对企业的资质作出限定,只对差额纳税和免税政策的业务作出了规定,因此判断是否能适用差额纳税或者免税政策,不应当看企业是一级货代、二级货代等资质,应当看该代理业务承接后发生是否直接交给国际运输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是,亦即企业发生上述的第二种业务,则企业对该笔业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或者是免税政策,如果否,亦即企业发生上述的第三种业务,不适用上述的两种税收政策。
第三、对于同一涉税事项的两种税收待遇,如何抉择,这是纳税人无法回避的问题,胡说财税试图从服务定价、不同税收待遇的税负对比等作分析,共纳税人参考。
案例分析:假设某项国际船运代理服务产品的国际运输费用为X,企业设定的毛利为Y。在保持保持企业的毛利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分析分别适用免税政策和差额纳税政策下对外报价的差异,供企业在选择差额纳税时做参考
情况一、如果企业选择免税税收待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备案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票的税率为“0%”,那么企业对外的报价Z1=X+Y。
情况二、如果企业选择差额纳税的税收待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差额纳税认定后,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假设税金及附加合计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2%。按照差额纳税原则,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假设对外报价为Z2,那么Z2÷(1+6%)-X÷(1+6%)- [Z2÷(1+6%)-X÷(1+6%)]×6%×12%=Y
Z2=[(1+6%)÷(1-6%×12%)]×Y+X≈1.0677Y+X
对比Z1 、Z2不难看出,企业在选择差额纳税税收待遇下,如果把设定的毛利Y上增加6.77%,加上国际运输费用X对外报价,则企业可以保持自身的毛利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