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在财税【2013】106号文中,并没有出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业务形式看,快递业企业的业务主要包括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已经纳入增值税范畴,106号文在物流辅助服务中增加"收派服务"。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收派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
二、计税方法和出口免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指出,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需要关注主管国税机关一些备案要求。比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沪国税货〔2013〕53号))就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3年12月25日前做好相关备案确认。
上海市税务局还要求,对于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3号)的要求,提供与服务接受方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和相关货物的出境证明材料。
三、快递业务营改增主要变化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革后,从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改为按业务性质分别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