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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舆情分析(2014-1-10)

2014-01-1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税收新闻】
  广州地税回应万科欠税报道:未达到可清算条件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位于广州市的万科金域华庭、金域蓝湾和柏悦湾三个房地产项目,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存在未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问题,形成欠税。相关报道引起媒体较大关注,为回应公众关切,7日,报道涉及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广州地税局接受了采访。
  据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报道中指出的万科金域华庭项目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预售比例已达到100%。经核实,该预售比例是这个项目的其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两栋楼,到2013年12月底,项目总体累计销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49.05%,未达到可清算条件。
  至于报道中指出的万科柏悦湾和万科金域蓝湾的问题,广州地税局这位负责人表示,经核实,截止到2013年12月底,万科柏悦湾累计销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7.29%,万科金域蓝湾累计销售占可售面积比例为97%,两个项目均未完全销售。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于已售建筑面积占总项目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的,属于可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这位负责人表示,虽然万科柏悦湾和万科金域蓝湾销售比例较高,但是由于两个项目成本、费用并未结算完毕,无法合理界定计税成本,按照政策规定可以暂不进行清算,待企业达到应清算条件时再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
  广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企业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准备金是为清算后可能需要缴纳的税款进行预提,按会计准则并非拖欠税款。
  多年来,广州地税局着力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贯彻执行、项目日常管理信息化和清算审核等工作。最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该局进一步采取措施: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帮助每个纳税人理解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和管理要求,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以年度为周期发布政策指引,梳理和解决土增税清算难点问题。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施工、竣工、销售的全流程监管。四是对按规定应清算的项目按程序实施清算,对按规定可清算的项目列入清算计划,强化跟踪管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项目竣工结算前由于涉及的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实行预征。目前为了均衡税款入库,避免税收流失,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普遍实行销售时预征、项目终了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的制度。预征一般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新华网)
  融资租赁营改增新政执行遇发票难题
  “最近接到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电话,询问售后回租的本金开票问题。据这些租赁公司反映,106号文中关于售后回租本金开票问题的规定,有的地方的税务部门有不同的理解,给各个租赁公司带来不少的困扰。”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恒信金融租赁首席执行官李思明如是说。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营改增”新政策,于12月13日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又于12月30日紧急发布《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2个文件的相继出台。
  对106号文的出台,融资租赁业界反映不一,有些企业认为106文是重大利好消息,原来售后回租业务税负太高的问题终于得到改善;有些企业则反映,106号文并没有彻底解决售后回租税收政策的掣肘问题,售后回租业务的开票问题仍未明确,具体到地方执行层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本金发票难题
  10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认为,上述售后回租业务开票规定的落实是106号文的实施障碍,因为承租人未必会给出租人开具本金发票。一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生死未卜;二是因为在以票控税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但不纳税其实也很困难;三是教育、医疗等非盈利机构无法开具本金发票。
  而李思明认为,发票作为纳税凭证,只要税务部门认可就行,例如,税务系统是有一种类似营业税发票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但是由于用的不多,一些地方的税务局也许不太注意此类手工申报的增值税机打发票,这就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难题。在他看来,如果106号文能贯彻实施,那么与“营改增”之前相比,售后回租业务税负会略有增加,但是可以接受。
  对此,李思明建议,如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能就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出台全国性指导意见,会对政策的落地执行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山东出台政策指引
  针对106号文的出台,山东省国税局于12月31日迅速出台政策指引,对业界十分关心的售后回租业务开票及纳税问题予以明确。
  指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3)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开具发票。
  除了明确如何开票外,指引还明确了开票的纳税问题,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承租方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其向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延迟注册资本金补足期限
  根据106号文发布后各企业反映的问题,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紧急出台121号文。121号文中最主要变化,是调整了“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差额纳税政策适用时间,从106文中的2013年12月31日调整为2014年3月31日。
  121号文规定,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据了解,自2009年商务部下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以来,新成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逾9成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且这些由地方审批的公司绝大多数注册资本金都未达到1.7亿元。
  有企业认为,该规定对不同级别政府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差别对待,有失公平。
  而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立法者出台此项规定也是基于一些考虑,他们认为差额纳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特定税收优惠需要有一定资质。而此项门槛只针对地方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原因主要在于,近年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增长迅速,且基本都是由地方审批,据反映这些新批的公司很多注册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这项规定也是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
  121号文还对老合同的政策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财网)
  找寻公益事业的"税"动力
  未来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动力在哪里?近日,由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的《以法促善——中国慈善立法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指出,公益慈善事业的新动力在于税收改革。“税收是目前制约企业、个人捐赠,以及公益基金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核心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
  慈善税收体系初步成型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次对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做出了明确规定。
  伴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和捐赠行为的日益普遍,在通过20年的补充和完善后,“中国的慈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成型。”王振耀说,“只是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
  《报告》显示这个“初步成型”表现在六个方面。首先,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共同规范税收优惠,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共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6部法律和其他15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条例。
  在此法律体系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最大。
  其次,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加大。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旧法相比,新法有两个明显且意义重大的变化:一是提高了税收优惠幅度,扣除比例从3%和特殊情况下的1.5%、10%、100%变为一般情况下的12%和特殊情况下的100%。二是从“应纳税所得额”到“年度会计利润”基数的变化。
  第三,确立了企业背叛捐赠税收抵扣结转制度。2013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了对慈善税收减免结转问题的规定。“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极大鼓励了企业捐赠行为。
  第四,个人捐赠部分情况下扣除比例可达100%。
  第五,股权捐赠政策从禁止变为允许。相比美国从1917年起,股权捐赠就成为税法保护的捐赠形式之一,我国晚了80多年。在各方的推动,尤其是在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的坚持和努力下(之前他希望捐出福耀玻璃60%的股份成立慈善基金会,却要缴纳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2009年,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进行公益性股权捐赠。“至此,股权捐赠始合法化。”王振耀说。
  最后,个人捐赠税收抵扣程序得到简化。2005年,时任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的王振耀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了500元,“竟然走了两个多月,走了十道手续,我才拿到50元的税收抵扣。”王振耀说,“现在不一样了,一道手续马上就可以抵税。”
  税收减免范围有待扩大
  发展与问题总是相伴而生的,慈善税收政策也不例外。“虽然捐赠免税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整体而言,税收减免范围有待扩大,减免程序还需要简化。”王振耀说。
  王振耀表示,最大的问题就是到现在为止,股票等非现金捐赠还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以河仁慈善基金会为例,2011年曹德旺向其捐赠了市值35.49亿元的福耀玻璃股票,但按照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河仁基金会需缴超过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最后国税总局提出由河仁基金会在设立后5年内缴齐所有税款,但从2011年正式成立到今天,曹德旺仍然将面临如何抛售股权来缴纳税款的难题。“这显然并不利于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王振耀说。
  其次,慈善组织难以获得自身所得税优惠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会造成两方面的危害:一是对于以整个社会福祉或少数群体的应有权利为目标的慈善组织而言,征收高额的税收会严重限制其运营;二,这些组织无法为捐赠人提供捐赠发票,那么捐赠人也无法在所得税缴纳过程中进行税前扣除,这对于慈善组织吸收社会捐赠来说极为不利。两相叠加,就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成长,从而影响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还有,《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规定,慈善组织的经营性收入无法获得税收减免。但在现实中,很多非营利性组织为了增加财源,进行了一些经营性活动或设立收费项目。“这无疑将导致慈善组织资产规模缩水,给其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王振耀说。
  对于慈善税收优惠存在的上述问题,《报告》建议,中国应该尽快建立股权等非货币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包括将非货币捐赠不再视为销售、减免股权捐赠过程中的流转税和手续费、减免自产商品捐赠过程中的流转税等。“这是国际经验。”“要鼓励社会捐赠,中国就应尽快建立起股权捐赠的免税制度。”王振耀说。
  其次,对慈善组织目的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收入,《报告》认为应尽快予以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免税待遇,对目的无关经营性活动正常纳税。“结合我国的情况,恐怕得需要能不能明确界定非营利组织的目的及其无关的经营性收入征收。”王振耀表示。
  再次,《报告》建议立法尽快将政府采购及慈善组织经营所得等纳入到慈善组织免税范围。如前所述,在目前的税法框架下,公益组织为保值增值进行投资活动取得的收入均被视作营利性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
  此外,《报告》还建议尽快落实和放开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抵扣结转制度及细则,扩大免税主体和覆盖范围,降低申请免税资格的限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相关的执行规程,《报告》认为“捐赠可结转一直形同虚设”。立法部门还应尽早制定慈善税收专门法律。
  《报告》认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包括股权捐赠、房产捐赠等新兴的捐赠形式都将成为中国大额捐赠的主流。“因此,社会捐赠能否大幅度增长的最大动力就在于慈善税收法律能否出现革命性的变化。否则,我国的慈善事业仍然难以实现飞跃式发展。”王振耀最后说。(华夏时报)
  【观点评论】
  破解“土地财政”当从财税改革开始
  据中国指数研究院1月2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300个城市土地出让金总额为31304.5亿元,同比增加50%。另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1-11月累计地方财政收入62567亿元,同比增长13.1%。据此推算,2013年全年地方财政收入将达到6.9万亿元,其中土地收入占比在50%左右。事实上,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各地的第二财政,土地收入在一些地方政府本级财政收入甚至会超过50%,数据显示,2004年-2012年的9年间,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多数在四成到七成之间,最低的是2008的36.21%,最高的是2010年的71.68%。
  “土地财政”的收入模式为地方政府聚集了巨额可支配财力,带动了区域内投资增长,进而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和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间接维护了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但同时,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收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不仅带来了城市规模的无序扩张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了房地产价格暴涨,地方经济结构畸形发展,也带来了地方政府负债居高不下,债务风险不断攀升。“土地财政”收入模式不仅不可持续,而且已成为今后发展的障碍。
  “土地财政”收入模式产生的制度症结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因此,解决“土地财政”的关键在于改革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税改革总目标和方向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围绕破解“土地财政”难题,未来的改革应在以下几方面展开:
  明确事权是财税改革基础
  实行现代税制的西方国家中,大多是三级政府财政层级,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的划分易于操作,财政分税体制运行畅通。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在五级政府的行政体制下进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就分去了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具体到市、县、乡三级,基本上已经无税可分。同时,过多的政府层级导致了财政转移支付链过长,影响基层政府行使职权的财政基础。针对目前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现状,我们可以先通过改革财政管理模式,减少财政管理体制上的政府级次。具体来说包括全面实行“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让市级和县级政府在财政层面成为平等而独立的层级,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财力分配框架;改革乡镇级别政府的设置,将其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的“乡财县管乡用”体制改革,清晰地处理好乡镇级别财权与事权的分配关系。
  在做好政府财政层级架构的改革调整后,先定事权,然后依据各级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划分财政支出责任,再依据财政支出责任来划分财税权力。进行事权划分时,需要从国家安全、宏观调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绩效等角度来综合考虑。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可以采取清单管理的办法明确列举。
  在稳定税负的大前提下,未来改革重点是:一方面可以通过进一步调整、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提高地方的分成比例,来增加地方的可支配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应培育和建立以消费税、房地产税(物业税)等为主体税种,以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为辅助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为分享税种的地方税体系。不能培育为主体税种的其他税种可以作为辅助税种,具备多样性与灵活性,树立“小税种、大财源”的理念,加强对地方小税种的管理。
  深化改革房地产税和转移支付制度
  房地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逐步实现土地“出让收入”为主向“保有使用税收收入”为主的转型,不仅是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认真总结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税清费,适当减轻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可以考虑取消财政专户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监管,并在有破产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健全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
  房产税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中要做好“加法”也要做好“减法”,不增加老百姓解决基本保障居住条件的税负,注意解决好过去购房已交纳70年土地产权费的遗留问题,减轻纳税人不合理负担,减少改革阻力。
  此外,还要深化改革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一方面要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要大幅减少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继续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尽力做到决策公开透明,并在一定范围内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的方向是缩小经常性专项补助所占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性财力补助的比重,将专项补助的覆盖范围缩小到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基本交通等项目上,腾出空间留给更具规范性的一般性补助,余下留给临时性自然灾害补助。要强化转移支付的组织和监督,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核查评估。(文新传媒)
  房产税该不该征:董藩PK贾康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先生是位优秀的经济学家,我很佩服其学识。但在房产税这个问题上,我俩多次在博鳌论坛、住建部内部会议等场合发表了针锋相对的看法。一年前见他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上发表演讲,再提房产税推出的必要性,我不赞同,写了微博回应。刚在粉丝提示下又看到了他的答复,仍难接受,再次简单回应一下:
  @贾康:房产税征收推出的必要性:它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支柱之一;可在房产供需双方行为合理化导向上形成规范的经济参数和税负约束;抑制两极分化式过大收入差距;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税收痛苦”的可选、必选的操作事项。
  @董藩:一直反对贾康观点。房产税是财产税以拥有完整私有产权为征收前提,征收该税国家都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从物理结构上不可分但中国房、地产权分离,房随地变,法律规定40年、50年或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房子随之没收,居然要收“永远私有”的房产税,天理、法理何在?
  @贾康:教授还是作点文献搜索讲点学术严谨性吧。1.了解点英国等代表性的国际经验:不论土地公有、私有,不动产税可全覆盖;2.学点物权法,了解用益物权的展期,哪儿来的“房子随之没收”?悚人听闻吸引眼球语不惊人死不休啊。
  @答复:回所长:一直向你学习,认真查文献,大胆讲观点,只是完全不赞同你的看法——
  1.英国以土地私有为基础,中国完全是土地公有制,你大谈借鉴英国本身就不合适。英国政府缺钱了,能借鉴中国经验,把原属于私人的地强征过来宣布国有,出租给市民、企业用,拿走一大笔租金,再对这些使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身份征收土地税吗?如果能,就可以借鉴。
  2.不动产税的含义一般比房产税的含义宽,它是个统称,包含多个具体税种,不要放在一起混谈。
  3.西方即使有公有土地,因为公有产权主体的不同,可能涉及此方面的税收,而中国城市土地产权统一归国家,完全不同。
  4.中国既然收了土地出让金就不该针对并不属于业主的土地再征收私有产权意义的财产税,按法律规定业主不拥有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你的“租、税应该并行,合理搭配”的说法我很不赞同。房产税既然是财产税,就要判断究竟是不是你的财产,是就可以征,不是就不能征,不能因为家里缺乏劳动力了,就硬说别人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不要为不合理的“抢钱”寻找理论借口。
  5.你用“国有企业产权是国家的,也交所得税呢”来类比土地占用者也该缴税,很不妥。首先,国企从学术上看就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只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的制度设计本就没有科学可言;其次,由于它是国家所有,实际纳税主体是国家,自己给自己纳税,虽是笑话,也不比计较。但中国房主就土地纳税,确实是“不是所有者的人纳了所有者的税”。
  6.你“权利是政治权利,国家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立法,强力征税调节”笼统说来是对的,但也要讲科学,更要讲求公平合理。征税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前提,既然你总谈借鉴英美,是不是也应借鉴英美,保证用于民生再征?
  7、不要用《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来忽悠大家。因为并未作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要把地再出租给你一次,不交钱显然是不行,只好房地合一,一并收归国有,意思明确。最近《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无偿自动续期”的说法已经被替换。虽然延期缴纳多少出让费用没有说法,但不用说,“重交出让费用”的说法是明确的,不交收回也应是明确的,否则一家不交,就会出现羊群效应,而法不责众,重新“卖地”(实为出租)的思路就落空。贾所长请不要用“草案没有这样的字眼”来批驳我。
  8.对你安慰大家的征收房产税时“第一套房不征收,第二套再征”的说法,我更觉得是忽悠大家——第一套一样大么?凭什么我免征的是30平米的一室,你却是800平米的别墅?上海最大的一套房子5000平米,应该免不?第一套一样价格么?现在中国已经出现了两套价值10亿的别墅,业主都只有这一套,该不该免税呢?即使你说可规定一个免征面积数,凭什么你免掉了某豪宅180平米、价值1800万,而我只免掉郊区的房子、180米36万?
  还有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就不一一跟所长讨论了。我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没道理的事情,所长在坚持讲,莫非陷入了自己的逻辑误区?或者是半官半学者的身份使然?所长劝我“还是作点文献搜索,讲点学术严谨性”,我倒是对所长有个建议,来高校吧,比机关自由,可以说一些真话啊!(董藩博客)
  树立一种“新税知”
  2013年,对于我国税收乃至经济发展,无疑是一个历史性节点。这一年,发生的重要事件不少,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向全国铺开,预示又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揭幕。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税收改革也有了新靶心。这更使得税收工作的一举一动备受瞩目。
  回溯1994年税制改革,从增值税中划出营业税,符合当时情势,具有可行性。历经20个年头,“当时”变成“过时”,有关税制的“权宜之计”必将代之以“长久之计”。营改增本质属于制度的体系性归位。
  税收安全攸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极其深刻的教训。营改增顺利实施,后续一系列改革综合配套,努力放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能量,把有碍国运民祉的系统性风险归零,正是税制改革乃至各项改革事业的“最大红利”。
  工业化是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国民收入和劳动力的比重变化,从第一产业到第二次产业再到第三产业,此消彼长,最终意味着第三产业比重的不断上升。工业化的重镇是第二产业。营改增带给第三产业利好,更让第二产业受惠,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与我国主导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密切相关。况且经受国际金融危机洗礼后,人们对实体经济又有了新的认识,从产业结构来看,回到工业化仍不失为明智之选。
  现代化也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凸显。如果说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制的完善更能体现工业化的内在需求,那么作为直接税的所得税制进一步启迪对人的现代化的思索。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给予了特别关注,工资薪金减除标准的提高一度成为热点事件。表面上似在关心税负;深度解读,实则隐喻税收的特质,而这正是现代化的根本命题。天时地利人和,任何现代化最终是人的现代化。从传统中国转型为现代中国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这个词本身就很别致,给人丰富的联想。分解开来,有“个人”因素,有“所得”因素,而落脚点恰恰是“税”,三者结合在一起,表明什么?税收之本在于人本身。思想拘泥于教科书的一些过时论断,显然有问题,“新税知”是一个反思理论前提的过程。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把税收视为权利成本,认为自由依赖于税的观点,很有启发意义。税收是人本的,而非物本的,“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有着更为深刻的思想内涵。(中国青年报)
  【外税新闻】
  亚马逊将在美国19州收取消费税
  从今年开始,亚马逊将美国19个州收取消费税,增加了印第安纳州、内华达州和田纳西州三州。这19个州的人口总数接近1.8亿,超过美国总人口的一半。
  消费税将被添加在商品中,在结款时自动向用户收取。随着仓储网络向更多地区扩展,过去曾强烈反对消费税的亚马逊,现在也同意了这项要求。之前法院曾表示,零售商只有在某州县拥有一家实体机构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消费税,亚马逊显然不符合这个要求。
  亚马逊刚刚决定在田纳西州建立两个新的仓储中心。而在其它州,它也同意将从元旦开始向用户收取消费税,这个决定应该会解决他们和当地州政府的长期争论。
  去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曾拒绝受理亚马逊免收纽约州消费税的上诉。法院称,亚马逊有义务征收消费税,原因是他们在纽约拥有附属机构——一家向亚马逊提交在线流量的下属公司。
  尽管亚马逊在一些州县仍然反对征收消费税,它还是通过了一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在线消费税的法案。亚马逊认为,类似的法案可以保证他们与不具下属机构的电商企业展开公平竞争。目前国会正在审议这项法案。(华尔街日报)
  希腊房产转移税从11%降至3%
  2013年12月11日,希腊议会讨论通过一项政策,将希腊房产转移税从11%降至3%,以吸引购房移民者。该政策于2014年1月1日执行。据了解,希腊自2013年5月推出“黄金签证计划”(即希腊购房移民项目),外国人在希腊购买25万欧元房产后,即可获得希腊居留许可。
  盘点各国房产税
  葡萄牙:房地产拥有者每年应交纳房地产税,属地税范畴。乡村类房地产税收比例为0.8%,城镇类房地产税率在0.4%——0.7%之间。交易税方面,乡村类房地产为成交价的5%;城镇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根据成交价的高低而不同,超过574323欧元,税率固定为6%,由房屋买主支付。
  美国:房产税的原则是:不管房子面积多大,也不管居住人员多少,更不管有几处房子,只要有房产,就必须按规定税率纳税。税率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一般年税率为房产值的1.5%——3%。
  加拿大:房地产税是最古老的税种之一,至今已经有超过130年的历史。加拿大没有统一的房地产税税率,税率由省或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财政需要而定。
  澳大利亚:房产(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是永久产权(堪培拉地区除外,99年产权),不对房产征收房产税,而仅对土地征收土地税。
  新加坡:房产税每年征收一次,收取多少根据市场上房子租金来定。比如拥有一套不到7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两室一厅,如果主人不住在这里,借给或者租给其他人了,那么房产税为这套房子年值的10%,年值是政府定的,它通常是你出租一个房间(注意不是整套)一年的租金。如果主人也居住在这里,那么房产税是年值的4%。从2011年开始,新加坡房产税改革,制度更加倾向于弱势群体,凡是年值(AV)低于6000新加坡元的,免收房产税。(广州日报)
  韩国近50万外籍劳工迎年终结算部分职业减免税收
  韩国国税厅8日发布的“2013年外籍劳工年终结算向导”资料,在韩国工作的外籍劳工应在1月22日至2月15日内向所属公司或单位提交税前扣除证明资料和申报表。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在韩国长期居住与否,外籍劳工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同。
  2013年,完成(2012)年终结算的外籍劳工统计为47.4万人,同比增加1.9%,预计今年有望达到50万人左右。
  长期在韩国居住的外籍劳工税前扣除项目大体与韩国人等同,但大部分房产相关税收项目均不在统计范围内。而不在韩国长期居住的外籍劳工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基本所得税和年金保险等。
  目前,外籍劳工也可对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税收方式,税前扣除或者按单一税率征收年薪的17%。
  在韩国学校等教育机构工作的美国、英国和澳洲本籍教师或教授,课程及研究相关收入全额免税。
  针对从事工程师或是特殊机构研究员工作的外籍劳工,若满足一定条件,两年内可减免税收50%。(中新网)
  【微博热评】
  【广州地税回应“万科欠税”报道:并非拖欠税款】广州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报道中指出的万科金域华庭项目其预售比例已达100%。经核实,该预售比例是这个项目的其中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两栋楼,到2013年12月底,项目总体累计销售面积占可售面积比例49.05%,未达到可清算条件。
  善冠永:央视攻击万科都是打压股市,土地增值税就是房产下跌也要预交,房产商钱已经交了,只是没清算,光利息是多少,如果下跌政府愿意退钱吗?还有那个律师说股东利益,干的事是维护股东利益吗?
  CC-JCH:央视怎么没去查中海,招商,保利……等等国企呢?央视只是拿一个股份民企来为疯涨的房价给民众出口气去发泄,对于房价,只要土地是政府的不是私有,大量的国企开发商,政府愿意地价低么?愿意房价低么,房价低税收怎么办……银行又是国有的,房价不升银行怎么赚钱……
  俞飞龙:从税务机构的回应看,我倾向于开发商普遍拖欠土地增值税的说法是完全可能的,央视的说法有根据,因为税务设置上就有投机的可能,只要和税务机构勾结起来,开发一个小区,只要有一间房没卖,就可以说没法形成最终的成本核算,不存在拖欠税费。
  三圈三点:可能要从制度层面来看看这个问题。
  CraZ-Ya:无非就是玩概念游戏,维护地方政府利益。企业-地方利益链,某种意义上已经架空了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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