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野网友“吴歈兰薰”的问题:
我公司在11年年中的时候,项目销售达到85%(含车位),所以按文件,税务局就强制对项目进行了土增税清算。当时是这样的,一共有几百个车位,但是事务所一定要按占地来划车位面积,并按面积来确定成本。
所以一个车位,有将近40平米。这样就导致,车位虽然卖5万一个,但是土增税成本却要20万一个~一个车位的增值额就是-15万!!
当初房子就已经几乎全部销售,但是车位一直都卖得不好,几百个车位,清算时只卖出了一百余个。所以清算时,按事务所的报告,基本上还保留了很多车位成本在手上。
等于清算后,我卖掉一套房子是有增值的,我卖掉一个车位增值额是亏的。
现在,税务局对11年年中后-13年的土增税又过来进行风险调查。
税务局说:
1.清算后的房产再销售要按月去税务局申报。
等于说。我这个月卖掉了房子,有增值税,我就要去交税。不能年内跨月互相抵销。
2.现在算下来11年,12年增值额,都为亏的增值额,但是我13年有增值额了,不能弥补这个增值额。
等于说,如果我一月份只卖掉十个车位,我增值额是亏的150万,0申报。
二月份,我卖掉一套商铺,增值额是500万,我就要按500万来交土增税,而且还不能以抵掉一月份的150万。
马上12月份,我们又要卖掉车位了,又是亏的,他说也不能抵前面的商铺的增值额。
有这种说法,有这种文件?和税务局怎么也说不通啊。。。和他说土增税不是按项目来的吗?他说清算后就是按月申报这么来的,不能弥补,不能退。。那不是我只要卖掉一个商铺我就亏一套吗。商铺他算下来,还要按40%的那一档交税呢!!
还有这种事吗??成天还吼着多少房企少交多少土增税。。要怎么和他们讨论这个事情呢??
无极小刀:
平安之夜,闲来无事,谈一下对此案的个人看法:
一、该公司开发项目销售达到85%(含车位)。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税务机关是可以要求清算的。
二、中介机构在清算报告中保留未销售车位成本的做法,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说是正确的,从土地增值税的角度来说是错误的。
三、中介清算报告是存在问题的,税务机关对中介清算报告加以认可也是存在问题的。这最终导致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存在难以逆转的错误。
这也是我在跟帖点评中所说到的“此问题病因在根上,只不过症状现在才反映出来”的原因。
四、对于清算以后的“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申报问题,请参考无极小刀《“尾房”销售的土地增值税处理》一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a97010101n21p.html】
五、此案很有代表性,是作为课堂案例的绝佳素材,收藏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