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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分析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发票新政

2013-12-27 文章来源:杨中英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阅读提示: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就2014年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作了明确,中国税网咨询专家杨中英就公告内容作了逐条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解析:该条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1、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延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另启用新的铁路运输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事邮政服务的,使用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解析:我国所称的铁路主要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中国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简称"国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就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3年3月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存在64年的铁道部被撤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企业职责,并成立由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承担行政职责。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4号)第六条明确,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均使用"使用铁路运输票据"。
  综合上述分析,再结合本条规定可以得知,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范围,仅有"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这是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发票使用做出的一个特殊规定。但对于中国铁路运输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如何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等要求,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解析:目前,中国铁路总公司下设18个铁路局,如西安铁路局是全国铁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新组建的铁路局。路局地处陇海铁路西端,共有郑西高铁、陇海、侯西、南同蒲、宁西、宝中、宝成、西康、襄渝、阳安、包西、太中银、太西、咸铜、梅七、下桑、西户、西安枢纽北环线等18条营业线,线路覆盖陕西全省,辐射甘肃、宁夏、内蒙、山西、河南、湖北、四川、重庆等8个省区市。
  可见,铁路运输单位存在"营业线覆盖地域为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现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该条规定就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为纳税人领购和使用发票都提供了便利。
  对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二、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税控系统);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解析:该条规定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二是提供运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三、货运专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
  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
  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流程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并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解析:开具红字专票管理流程变动。但该条仅限于发生铁路运输服务开具专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情形,同时符合2个条件的,不再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为依据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除此之外情形的,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办理相关开具红字专票事项,同时需要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编号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不需打印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
  (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货运专票"运输货物信息"栏中。
  解析:使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对于代征印花税需要在货运专票的"运输货物信息"栏注明。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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