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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政策七大看点

2013-12-18 文章来源:中齐洪涛 信息提供:国注册税务师 浏览次数:

  2013年12月13日,星期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比财税[2013]37号文件,《通知》主要有以下看点:
  一、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通知》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营改增应税服务中增加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的范围注释,明确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税率明确
  《通知》明确纳税人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或邮政业服务适用11%税率;提供的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三、售后回租业务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针对前期试点运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通知》对现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扣除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解决其无法正常抵扣租赁物进项税的问题。
  四、国际货代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政策,解决原差额征税政策取消后出现的负担增加问题。
  五、部分代理服务可以扣除政府性收费后作为销售额
  《通知》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授权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区域范围内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事宜
  《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优惠政策
  《通知》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
  1、铁路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3、延续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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