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监控的有效管理手段,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行纳税评估制度又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机构设置不统一,信息难以共享。在机构设置上,国税局、地税局有不同的模式;即使是同一省份的国税局、地税局,模式也不尽相同。有循序渐进的"四位一体"互动机制,有改革后推行的"一级评估"专设机制。国税局、地税局各自形成一套纳税评估管理系统,信息共享难以实现,甚至同一县区的国税局、地税局,就同一纳税人信息进行共享都很难实现。即便查询同一省份的总分公司、母子公司等情况,因分属于不同区域的国税局、地税局,就更难以实现了。
认识上存在三大误区:认为评估自由度太大而效果很差,不如税务检查规范、效果明显;认为评估可以包打天下,只要税负低一律补税;认为评估是税务检查的前置条件,纳税人听话缴税则不予罚款,否则动用检查手段,补税罚款一并来。
评估工作不到位。评估指标体系(参照值)的时效性与完整性不够,很多数据未能及时更新,因陈旧过时而导致疑点失真;评估深度不够,评估方法单一,案头审核大多基于纳税人所申报的信息,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我国纳税评估制度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
在法律地位上,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法律均规定有税务审计制度,主要分为办公室审计和实地审计,类似于我国纳税评估中的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但其法律地位明确,有法可依。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并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纳税评估权,纳税人也就没有这种义务,纳税人多多少少都质疑过。
在信息来源上,美国等国家税务当局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如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每年应当主动向税务当局提供纳税人的信息,包括货币收付情况、国内外银行账户进出记录、动产及不动产权属登记、转让及租赁情况,甚至于遗嘱、犯罪活动等在内的诸多信息。因而美国税务当局能够很轻松地从第三方获取纳税人大量的涉税信息,而且信息的真实性较高。
在我国,税务机关往往靠自己争取当地政府的关心和支持,才能获得相关涉税信息。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外,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各级政府的机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信息,更谈不上要为提供了虚假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我国税务机关从第三方所获得的信息来源范围较窄,甚至是过期或滞后的信息,其真实性、有效性自然就低。
在智能化运用上,新加坡等国的税务当局主要依靠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纳税评估,智能化程度较高。税务当局可以从其他机构调取(查阅)纳税人所有相关的信息资料,如从银行调取存款与汇款记录、从证券所调取股票购进与卖出纪录等,所获取的信息资料自动生成评税情报库,实用性很强。我国税务机关仍然主要依靠纳税人申报所形成的信息库,再由各地依照实际所设置数据库的预警值来比对与匹配。如果纳税人初始申报的信息本身就有偏差,税务机关又怎能作出正确判断?由此生成的疑点信息库的可信度较低,其实用性自然也就随之降低。
完善纳税评估制度的建议
明确法律地位。纳税评估无疑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其合法性值得商榷,由此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我国有必要从法律上明确纳税评估的地位,增强执法的刚性。
畅通信息来源,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制度。要在税务机关内部逐步实现信息共享,确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一定的程序,同一系统的不同层级之间,应通过授权允许对方临时访问或查阅本方已掌握的信息等资料;在国税、地税之间跨越部门直接访问,目前绝对禁止,但可以先行试点,逐步实现国地税实时联网并共享信息;信息共享需求从税务机关内部向外部延伸,尤其是与工商、银行等部门联网并实现信息共享。
依托计算机系统,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我国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涉税信息库及情报交换中心,由专门机构来实施信息交换,依托计算机系统,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规范评估组织体系,科学设置操作流程与组织评价机制。
要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规范设置纳税评估名称与机构,明确其权限与职责,正常有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规范纳税评估操作流程。重新定位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税源监控与管理的需要,是执法但更侧重于服务,不等同于税务检查(稽查),不能借纳税评估的名,行税务检查(稽查)的实;纳税评估着重案头审核工作,全部到户实地核查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纳税评估也不是税务检查或稽查的一个前置必经程序,只有案头审核不能消除疑点时才需要转为实地核查。
要统一数据模型,科学设置评估指标预警值。应及时更新过期或失真数据,科学设置并逐步规范评估指标预警值,至少同一省或相同地区应趋于统一。
要注重培养评估专家。努力培养或引进通晓财会知识、税务知识、计算机知识且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发挥好老中青的传帮带的优良传统。以评估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从案中来到案中去,摸索分析评估规律、注重评估分析方法与约谈技巧,不断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评估效率。
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评估效应。对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征管法予以行政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或是以罚代刑,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谐和改善征纳关系而弱化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的震慑力,实际上是放纵了纳税人的不遵从行为。
要科学设立评估评价体系。应该取消一些理想化的人为指标,如评估贡献率指标等。科学设立评估评价体系,通过复审来挖掘纳税评估深度(包括案头复审与实地复审、内部复审或交叉复审等),依靠执法责任追究制来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作者单位:江苏南通市如皋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