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2年1月1日,某公司自行新建的两幢生产用房已验收完工,并投入使用,两幢房产中有配置的消防设施500万元,其中可以移动的消防设施150万元。在进行房产税申报时,该公司扣除房产中配置的消防设施500万元后的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向主管税务申报缴纳了房产税。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2年度新增房产中配置的不可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350万元,没有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的行为,作出了补税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理。
税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