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现对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6日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出现的正负差,可在同一个纳税期内按盈亏互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四大类间不得轧抵,应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推出。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为支持金融行业发展,鼓励金融业务创新,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取消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四大类"间的限制,对所有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公共微信】
困惑一、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有很多立法空白,很多政策接近20年也没有明确或者没有得到调整,为何金融商品转让会得到眷顾,其背景如何?可能与今年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专项检查有关,但千万不要扯出台这个政策是为了营改增。
困惑二、买卖金融商品悄然被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代。虽然在9号文中也称转让,但比较规范的称呼还是"买卖金融商品"。"买卖"强调先买后卖,买卖环节都是金融商品;"转让"似乎可以理解为只要出售环节属于金融商品即可。如此一来,"限售股"减持的营业税争议似乎在无形中得到化解。
困惑三、为何非要在2013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2013年第三季度(或者是11月30日)的四大类金融商品买卖的价差余额如何与新的不分类政策进行衔接?
困惑四、总局办公厅官方解读稿第二自然段称,根据9号文的解释规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国税发【2002】9号文并无官方解释,这里所称"9号文的解释规定"从何而来?事实上,对于股指期货、外汇掉期有的企业将其归类为其他,有的企业将其按照对应的基础金融工具归类为股票或者外汇,并无统一的操作。
困惑五、如何理解财税【2003】16号文第(九)项和本次国税发【2002】9号的废止条文、以及财税【2003】16号文第(九)项和本次63号公告之间的衔接?16号文没有强调四大类之间不能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