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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违约金 征"免"各不同

2013-11-2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2013年8月,某地税分局风险应对人员在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企业"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中有58000元违约金收入。查阅会计凭证后发现,此项违约金收入由两笔构成,一笔为收取王某延期缴纳购买住房款而收取违约金38000元;另一笔为李某预购住房时交纳定金2万元,后李某放弃购房而扣取其违约金2万元。该企业将两笔违约金58000元均记入"营业外收入"帐户未缴纳营业税。根据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对收取王某的38000元违约金按规定补征营业税1900元,同时补征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而对收取李某的违约金20000元则不予征税。  税法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企业收取王某的违约金38000元违约金,显然属于因企业向王某销售住房而产生的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扣取李某2万元违约金,因企业最终没有向李某销售住房,就不存在向李某销售不动产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基于销售不动产营业额所产生的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必须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即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企业扣取李某违约金但并未向李某提供应税行为,故对扣取李某的违约金2万元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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