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开始上海地区营改增试点,之后于2012年8月1日扩展至北京等8省市。部分地区营改增后,必然涉及如何汇总计算试点地区总分机构从事应税服务范围内业务缴纳增值税已经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12月31日颁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推广至全国范围,因此有必要对84号文进行调整。2013年10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重新印发调整后的《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74号文除因全国营改增调整相关政策外,还对84号文的一些语文进行调整,提升了政策制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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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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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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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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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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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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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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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办法系针对上海试点营改增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现营改增扩展至全国范围,有必要制定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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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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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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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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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调整,文意更通顺,没有实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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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汇总计算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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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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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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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化语言表述;
2、修改原办法语句不通顺的问题;
3、明确已缴纳的增值税包括预缴和补缴的部分;
4、删除试点地区外已缴纳营业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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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总机构汇总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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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总机构及其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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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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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法涉及非试点地区发生应税范围以内的业务,在业务发生地缴纳价内税的营业税需换算成价外税的增值税的销售额,全国营改增后全部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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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总机构汇总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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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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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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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全国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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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总机构汇总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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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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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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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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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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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和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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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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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地区“应缴纳的增值税”改为“应预缴的增值税”,更加符合政策本意;
2、全国营改增后,不存在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税服务范围内业务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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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总分支结构之间税款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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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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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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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不存在的应税服务范围内的营业税;
2、文词表述更通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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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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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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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规定,年终总分机构应对上一年度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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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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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以及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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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及其他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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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现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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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范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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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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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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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至今尚未出台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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