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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八)

2013-11-04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省营改增领导小组 浏览次数:

  一、兼营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申报问题
  兼有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由于要冲减当期销售额和税额,而应纳税额分配与销项税额比例有关,会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入库级次分配。经请示总局,并参照先期试点省市做法,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冲减红字发票后销售额大于等于零的,纳税人按照现行方式完成纳税申报计算分配应纳税额;
  (二)冲减红字发票后销售额小于零的,纳税人按照"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对红字发票进行分类,分别冲减"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销售额,其中小于零的销售额,进行零申报,当期未冲减完的,下期继续冲减。因冲减红字发票导致"一窗式"比对无法通过的,人工强行通过。
  (三)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有余额的,纳税人应填写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台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下期继续冲减。(台账见附件)
  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为落实该项免税政策,省局将在申报系统做如下调整:一是申报系统将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进行判定;二是如果申报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由申报系统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8栏"应缴费额"填零。如果申报销售额大于2万元,则纳税人正常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和申报。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销项税额与实际发生销项税额差异问题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销项税额数据应取表14列"销项(应纳)税额"数,14列"销项(应纳)税额"=13列"含税(免税)销售额"÷(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由于上述计算原因,导致纳税人实际发生销项税额与计算销项税额出现差异,主表销项税额与"一窗式"采取税额不一致。为解决此问题,申报系统已做如下调整:一是判断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是否为零;二是如果12列数据为零,则销项税额数据取10列"销项(应纳)税额"数据。如果12列数据不为零,则销项税额数据取14列"销项(应纳)税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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