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近日发布董事会公告,公告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2012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铝业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永续债券的议案》并及时予以披露。
2013年10月22日,公司、发行人(Chalco Hong Kong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汇丰、澳新银行及法国外贸银行订立认购协议,约定有关发行人发行350,000,000美元6.625%的高级永续证券。
证券发行的估计所得款项约为350,000,000美元。发行人有意将发行证券所得的款项借予公司或公司的任一附属公司用作公司通常用途。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经查阅港股资料,在联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此前已有首创置业、远洋地产、龙源电力、华润电力和瑞安房地产等公司申请发行了高级永续证券。
所谓永续证券,系指没有期限的固定回报证券,我们查阅上述公司的港股公告,都作为权益录入公司报表,实际上,永续证券和优先股非常类似,不同的是,一个作为债券发行,一个作为股份发行,在偿付顺序上有所不同。
我们回头对照此前讨论的沸沸扬扬的41号公告,可以发现,41号公告所列举的事项实际上非常符合优先股或者永续证券的特征。结合此前证监会对于发行优先股的口风,我们有理由想象,41号公告是一个前瞻性非常强的文件,不仅对于我们已经推出的混合性投资产品提供了节税性的改进思路,也为未来我们资本市场推行债股混合性创新金融工具创造了税收条件。
如果抛开那些委婉的词汇,我们可以说,资本市场与税收政策一直在进行猫和老鼠的博弈,金融创新总是在规避税收负担,而税制演进也总在规制金融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41号公告摆脱了过去追着金融创新变革的被动,转而以前瞻和预判的眼光引导金融创新,是一次极富想象力的合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