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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播报2013-10-23(营业税优惠目录又添新丁)

2013-10-25 文章来源: 吴振宇 信息提供:中翰普华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翰税务Wisemovectax点评:很有意思的文件,亮点也很多。
  把技工学校、技术学院纳入免征营业税范围,系顺应形势发展所作出的调整,可圈可点。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单就事项而言,对于此类行为是重大的利好,然而我们担心的是这条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进行行为界定的问题。这两年围绕房地产已经乱象频生,我们希望一个好的政策,能够有更好的配套细则,以免再出现“和丈母娘结婚”之类的闹剧。
  我们发现,文件中既有“免征营业税”,也有“不征营业税”,这实际上是对行为进行了不同性质的界定,免征系税收优惠,而不征则将行为排除在营业税范畴之外。
  有意思的是,文件的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而第二、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理由相信这是一个针对特定事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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