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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持有阶段涉税分析

2013-09-27 文章来源:向春兵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个人在持有投资资产期间的主要涉税问题表现为如何确认股息红利所得的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按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中,常常有一些逃避缴纳股息红利税款的现象,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的政策,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 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可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进一步将借款人扩大到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规定:企业投资者本人及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股本),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的净利润,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送红股)实质上包括两个交易活动,即先分利后投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都作出规定,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用非股票溢价款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本公积金"的范围给予补充性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实务中,股票溢价款一般是股份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在股本增发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为全体股东所有,尚没有量化到确指的股东名下。用股票溢价款转增股本时,未支付股票溢价款的企业股东取得了量化了的股票,实际上是取得了一笔确定金额的额外收入,相当于支付溢价款的股东向未支付溢价的股东支付的捐赠款,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才体现了税收的公平。但这个税收事项在征管中存在着难度,也未得到财税当局的认可,在此不赘述。
  5、已分配挂账但未支付的股利,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在做出利润分配会计处理时,就应该个人所得税代扣下来计入"应缴税金"科目,并于下月申报缴税,至于何时领取该股息红利是企业或个人行为,不能作为不缴税的理由。
  同时,我们还得注意到一个已经废止失效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该文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57号文的上述规定从2003年7月11日起停止执行。2011年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四号公告将57号文全文废止。关于企业不分红也要征税的不合理规定彻底废除了。可见,税收政策越来越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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