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2013年9月11日 商流通函【2013】755号)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商建发560号通知),经研究,同意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作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560号通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信息,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对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商务部 税务总局
2013年9月11日
附件
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市
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通和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卓邦华琦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辽宁省
融丰租赁有限公司
中弘租赁有限公司
吉林省
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摩恩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万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南京民生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华晟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城投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万融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合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众信租赁有限公司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德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万宇租赁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易泰租赁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青建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永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恒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在融资租赁行业受困于营改增试点之计,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增加25户确实可喜可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三足鼎立,融资租赁行业竞争日益加剧。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试点政策也将得到优化。日前发布的《关于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我们《融资租赁与保理》、《金融租赁与保理》两个微信群中引发广泛讨论。据一户融资租赁公司从业人员在微信群中向我们宣读草案,对于售后回租处理,总局提出两套方案,方案一废止2010年13号公告,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售标的资产做销售处理。出租人收取的全部租赁价款和价外费用允许扣除贷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后作为销售额。商务部下放审批权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享受差额征税待遇。方案二保留13号公告,售后回租业务回归上海地区2013年8月1日之前的做法实行本金不征税。原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实行的即征即退政策将停止执行。由于政策尚处于草案期,最终出台的文本还会有所调整。个人认为,由于将来要发布一份财税类文件,需要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两部门会签,在国庆节之前推出其实很难,除非有更大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