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运输代理业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票据开具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3]291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票据开具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代收取的船运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代收的船运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代垫运输费用,不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一)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得向运输服务购买方(委托运输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对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代垫运输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自2013年9月1日起,从事运输代理业的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对因税制改革增加的税收负担,可按照《关于实施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深财法[2012]41号)和《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法[2012]46号)申请财政扶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3日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由于差额征税的取消,从事国际货代的营改增纳税人确实承受一定的压力。国际货代代收的运费如果由货代公司在收款环节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必然会形成销项税额,但是日后货代公司向国际运输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却又无法获得专票予以抵扣。因此,有必要重建国际货代行业的开票方式以适用新的税收征管的需要。深圳国税比照原增值税代垫运费的思路,要求承运人直接开票给委托人并由货代公司原票转交,这是一种积极有益的探索,这种探索体现了纳税服务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值得肯定。
但是这一问题又牵涉到一个大的原则问题,原增值税和营改增的增值税法律渊源上是不是可以相互借用有关的实体规则,王骏至始至终认为,原增值税和营改增的增值税在实体政策上是两张皮,彼此各司其职、泾渭分明,相互借用法条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深圳国税的这份文件是有瑕疵的。
解决货代的开票问题需要尽快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11】110号的有关规定"落地"。110号文第二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的第(二)项"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规定如下: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对于货代行业存在大量代收代付或代垫资金的情形,如果国税总局能够尽快将110号文件"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的顶层设计坐实,将其予以细化,对于解决货代等行业的特殊需求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