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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热门事项的税收话题

2013-09-10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议指出,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也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举措,可以有效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金,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确定,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必要特别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目前,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收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围绕这一文件,我们队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政策介绍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l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l  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l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l  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l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问题
  l  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l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现行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l  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
  l  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转让、赎回或置换过程中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末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l  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机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l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贷款服务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受托机构取得的信托报酬、资金保管机构取得的报酬、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取得的托管费、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服务费收入等,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l  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l  受托机构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向其信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托项目的全部财务信息以及向机构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详细信息。
  l  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清算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我国的税收政策文件将信贷资产的交付视为一项交易(财产转让),因此信贷资产在委托方金融机构与受托方信托公司的约定成交价格与信贷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需要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或者损失。对于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产生的增值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文件没有明确,王骏倾向于这并非属于金融机构转让金融商品,一般的信贷资产也不宜视为金融商品,不应缴纳营业税。也有观点认为信贷资产用于信托,是商业银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应按照贷款利息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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