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源:某电力安装公司外购材料从事电力工程安装,对于该项业务主管国税局与地税局对流转税征管归属产生争议,到底该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很显然某电力工程公司外购材料并提供电力工程劳务,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营业税的建筑安装,那么某电力工程安装公司是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吗?如果是交增值税,如果不是交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不少人认为,该电力工程公司提供的外购材料只要超过工程款,就应当征增值税,反之营业税,然后该条解释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
那么咋办呢?那你说到底啥为主啊?批零为主还是施工为主啊?于是又有同志找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此如果电力工程公司税务登记第一项是材料销售就交增值税,第一项如是工程施工就交营业税。
我恍惚了好久,盯着条文想了许久,我就在琢磨,为什么要废止那个50%,为什么没有废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我想解释如下: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讲解有这么一段话“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时既包括销售商品又包括提供劳务,如销售电梯的同时负责安装工作、销售软件后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设计产品同时负责生产等。此时,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我觉得象电力工程公司既购进材料又同时提供电力工程,在签订合同时候就是个大包,不太可能说我向你业主收的一笔钱,里面什么是材料钱,什么是工程钱,而是算一笔账。因此电力工程公司这笔混合销售其实是既含了材料款又含了安装款的。
那么“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句话的表述就有问题了。
1、电力工程公司如果全部是混合销售,不存在兼营,混合销售是一对一的截然不可分的相关联的材料销售和工程安装,哪里有什么兼营了?既然无兼营,这个50%就毫无意义。
2、如果说电力工程公司确实有一部分只安装而不提供材料销售的行为,那么假如说全年收入1000万,其中混合销售600万(如果企业核算清楚,材料450万,工程150万)、纯提供劳务即兼营工程400万,如果按兼营算400/1000=40%,只能600万全额交增值税,400万交营业税,如果说混合销售400万(如果企业核算清楚,材料250万,工程150万)、纯提供劳务即兼营工程600万,这样混合销售400万加兼营工程600万就是全额交营业税罗?但是这样的话,又矛盾了,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第七条要求是正确的,该交营业税的交营业税,该交增值税的交增值税,不能因为兼营比重大,就全部交增值税,兼营比重小,就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这就自相矛盾了。因为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说分不清的,全部交增值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拨乱反正,桥归桥,路归路,如果象我刚才举的例子,兼营比重大,就全部交营业税,那就是矫枉过正了,以前全部给增值税,现在全部给营业税了。
3、 混合销售行为对应的是一项销售行为,也即按次,而兼营比重是对应的全年的收入,也即按期,两者压根就没有一个可以比较的度量衡,谈什么50%呢?
4、不妨举两个文件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可见该案例中电梯销售与安装过程中,电梯的价值明显偏重,这项混合销售所对应的应当是以卖电梯为主,安装为辅。
再看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我以为如何判别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需要判断该项销售行为中货物销售和安装维护两者比例孰为重来区分,如前者为重,后者为轻,也即这项行为属于销售商品行为而不是提供劳务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对应到这个电力工程公司,其实也简单,找个数据,这个材料市价多少,这个工程如果仅是纯劳务,要收多少钱,哪个比重大来判别交哪种流转税。
至于以税务登记证哪个主营为主,基本上是闲扯,如果那样,纳税人避税的漏洞可就大了去了,那个文件只不过是解决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问题而已,因为新办企业压根还没有收入了,但企税总得有税局要管吧,所以出了这么个主意,给了企业选择国税和地税管企税的道路,所以这也是个漏洞,企税还是一家管的好,这个早晚要统一,没见过这么管企税的。
哎,唠唠叨叨说了这么多,营改增吧,全面完成后就少了这摊子鸟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