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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设计等境外劳务涉税分析与推理

2013-09-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推论:营业税是必须要缴滴。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推论: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外,企业取得设计所有权,则支付企业无需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内,(譬如来实地测量、考察、完成设计等等),则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设计劳务发生在境外,设计所有权归外资方,企业仅拥有使用权,请参见不得不说的秘密。
  不得不说的秘密:一般境外设计是只转让使用权的,所有权属境外方拥有,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注意到这点的话,那么恭喜你,“躺着也会中枪”!因为,这个时候,由于您没有所有权,税局将不再将之界定为设计劳务,而是将之视为特许权使用费。没啥好说的了,就看着人家免税,自己老老实实地交所得税吧!       
  三、关于代扣代缴税金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1、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价内税与价外税        
  价内税,税金由销货方承担,税金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营业税。
  家外税,税金由购货方承担,税金不包含在销货方的收入中,譬如增值税。
  2、分析
  代扣的营业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这是销货方的成本构成部分,不是你买方的,否则叫什么代扣代缴呢?代扣代缴的中文意思就是,您只是个二传手,这个跟您没啥关系滴!
  代扣的所得税金能否扣除呢?显然是不能滴,要是所得税前能扣除别人应承担的所得税,这也太能扯了?!
  那您缴的税金算怎么会事呢?姑且算是您对外资方的捐赠吧,呵呵,外资终究不是慈善机构哦,当然不能扣!
  四、防范要点及如何防范
  1、完成设计劳务必须在境外;
  2、必须取得所有权;       
  3、完善合同价款修正。签订补充条款,修正合同金额,修正后交易价款=原合同价款÷(1-营业税及附加率)。只有如此才能就修正合同金额入账税前扣除,而非代扣代缴别人的税费作为自身企业的税前抵扣项。
  五、法理推论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笔者按语一:       
  【从字面意思理解,遵循业务属地原则,劳务发生在境外,不交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笔者按语二:
  【从字面意思理解,遵循当事人属地原则,当事人中只要有一方归属境内,要交营业税。自此,业务发生在境内的要交营业税;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只要当事人其一在境内,也要交。】
  ————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笔者按语三:       
  【双重判定标准下,境内当事人在境外从事①建筑业、②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得以单独豁免。】
  ————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①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②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③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①文化体育业(除播映),②娱乐业,服务业中的③旅店业、④饮食业、⑤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⑥沐浴、⑦理发、⑧洗染、⑨裱画、誊写、镌刻、复印、⑩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判定终极标准(笔者结论)
  凡不属于下列豁免(一)(二)的,一律采取业务属地或当事人属地双重标准进行裁定。
  (一)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如属于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含播映)不交营业税。
  (二)劳务发生地在境外的,如属于境外向境内提供的,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例举法①文化体育业(除播映),②娱乐业,服务业中的③旅店业、④饮食业、⑤仓储业、⑥沐浴、⑦理发、⑧洗染、⑨裱画、誊写、镌刻、复印、⑩打包劳务不交营业税,显然我国税收实际情况,发生的比较多的咨询劳务、设计劳务等并不在例举范围内,因此是需要计征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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