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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慈:对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的思考

2013-08-27 文章来源:阿慈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福利费之争主要源于国税2009年3号函与财企2009年242号文件之争。部分税务干部与企业会计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一、税务同志,你因何不从?
  税务人员抱着2009号函不放,无非是长期以来税收任务吃紧的缘故。稻草,即使瘦弱至不堪一击,仍舍不得放弃。试问,在界定工资和福利费范围上,税总和财政部哪个权威?倘若都有划线权,这绝对是国家职能设置的错误。但无论怎样,都应该承认,财政部在这个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
  既然如此,财政部划好线,税务局按税前扣除比例(14%)执行也就是了,却怎的连财政部确定的福利费内涵也不认了呢?假如财政部没有明确意见也就罢了,3号函的确在09年初就已出炉,但242号文出台后,你早应该积极配合了,却为何别扭至今呢?
  二、差异之内容
  对比两个文件,税务部门在福利费的把握上与财政部规定不同的地方有两处:
  1、已纳入工资管理的补贴
  财政部认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而税务部门坚持认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均属于福利费范畴。
  对比可以看出,对非货币性福利,两者基本没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货币性福利的归属问题,税务部门认为统统归入福利费。而财政部对货币性福利,明确规定了交通、住房、通讯待遇、节日补助、午餐费补贴五项纳入工资管理,不再作为福利费管理,这也与242号文开头对福利费的定义描述是一致的。
  2、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
  财政口径认为,这部分属于福利费范畴,而税务部门的3号函没有列举本内容,在实务中,更多的税务干部认为,如果企业职工除非没有办理社会统筹,否则这部分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
  其实,税务部门的作法实在太绝了。众所周知,一个人从企业退休后,理论上与企业没有关系了,但特殊国情下的礼尚往来,为避免人走茶凉,企业发生必要的支出也是可以理解的,连财政部尚且对比认同。税务局不让扣除实在不近人情啊。
  三、未来的趋势
  经济茶座预测,在不久的未来,财政部所说的“已纳入工资管理的补贴”,终将被税务部门认同为不再属于福利费。
  以通讯补贴为例,虽然3号函没有明确列举通讯补贴,但是,都承认文件中并非全列举方式,而是举例方式。照此逻辑,即使通讯补贴,也仍然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按税务口径,归入福利费也无可厚非。
  但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由于3号函没有明确列举,税务人员明显胆怯了,天津就明确表示,货币化后的通讯补贴、未统一供餐而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不属于福利费。最近,河北国税也出台文件,对以现金发放的通讯补贴和误(笔者注:应为“午”)餐费,不属于福利费范畴。
  有理由相信,其他省份也会陆续做出正确选择的。大势所趋,是不以税务意志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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