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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忽视印花税定额贴花

2013-08-22 文章来源:顾伯所 朱冬 信息提供: 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在印花税13个税目中,涉及定额贴花的仅2个,然而这2个税目经常成为纳税风险点,应引起纳税人的重视。常见的定额贴花有以下几种情形:
  1.权利、许可证照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应由领受人按件贴花5元。然而,由于这些证照一般不存放在财务人员办公室,办税人员接触不到此类证照,而保管人员又不知道此类证照要贴花,虽然涉税金额不大,却容易成为纳税的盲点。比较常见的是各单位普遍存在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按规定贴花。
  2.营业账簿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账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也就是说,在总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未增加时,不需要进行贴花,不能与其他账簿一起按5元/本进行定额贴花。
  例如,某单位2012年有总账1本,明细账3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各1本,则其当年应按定额贴花的账簿为5本,应贴花金额为25元。对于总账,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则按增加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未增加则不贴花。
  3.特殊情况下的定额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文件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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