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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应注意税收优惠的运用

2013-08-13 文章来源:孔延萍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油气田企业属于资源开发型企业,且大多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其作为国家特大型支柱企业,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本文结合西部油气田企业实际情况,将油气田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如下。
  增值税方面
  目前,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适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财税[2009]8号文件中部分条款是针对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如第九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也就是说,取得的其他油气田企业因钻井施工作业、技术性服务等生产性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受各种因素影响,与企业合作的外协作业单位95%以上是非油气田企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企业对外支付的钻井作业、技术服务等生产性劳务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建议企业在选用外协单位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优先选用油气田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为企业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创造条件。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一类第六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所规定的内容,西部油田企业完全符合西部大开发中有关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四条规定,企业从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四)购置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建议企业做好以下几点:1.机动、环保、计划、生产等部门,每年在制定专用设备采购计划时,能充分考虑这一税收优惠带来的好处,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尽可能选用《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设备。2.由安全、机动部门负责对公司当年购买的符合《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设备进行统计,把统计结果交给财务部门。3.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当年采购的符合规定的专用设备,根据安全、机动部门的统计结果,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以便进行准确统计,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进行申报工作打好基础。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3号)规定,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资源税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按确定的综合减征率及实际征收率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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