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以下案例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组织编写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案例集》一书,供大家参考学习。
案情概述
新加坡公司通过内部数据平台,向北京关联公司提供基础邮件、公共查询等远程服务,并按年度收取境外服务费。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确定该境外劳务实质是网络租金,最终按特许权使用费全额征收了10%的企业所得税。
相关事实
北京Y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北京")与Y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新加坡")签订远程服务协议,Y新加坡通过公司内部数据平台,向Y北京提供基础邮件、公共查询等远程服务,并按年度收取境外服务费,同时申请该服务费按境外劳务不予征税。
案件处理
1.合同分析
税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远程服务合同进行初审后,提出了两个疑点:第一,合同中所描述的境外远程服务的业务实质是什么?第二,此份合同是否属于单纯的境外劳务,还是存在其他情况?带着疑问,税务人员进一步对合同内容进行挖掘后了解到,Y新加坡为Y跨国集团设立在亚太区的总部,Y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数据服务平台。Y亚太区各分公司从平台上共享数据,接受Y新加坡提供的远程服务,并按年度向Y新加坡支付境外远程服务费。通过审核合同,税务人员发现Y新加坡向Y亚太区各分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主要包括:
通过合同的表面内容不难得出结论:第一,所有服务实施地点均为新加坡,属于远程系统的维护服务;第二,Y数据服务平台属于跨国集团内部公用的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咨询网络技术业务人员、搜索互联网资料,税务人员了解到:跨国公司为了提高信息传输效率,往往和国际通信运营商签订合同,租赁专用缆线,再将这些缆线与各个国家的通信网络相连。常见的做法包括,跨国公司总部与各个国家的分公司签订网络流量分摊协议,按流量收取缆线使用费。目前,国际上的电信运营商已将缆线租赁业务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层次,除了出租线路以外,电信运营商还能够提供VPN服务(虚拟专用网络)、网络流量监测等高端服务。因此,此类平台服务更多的应当是涉及租金的支付。
2.性质确认
为进一步探究合同的实质内容,税务人员约谈了企业人员,并作出了初步分析:第一,Y新加坡为亚太地区提供的远程系统维护服务均通过Y内部网络进行,这个网络应该是Y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一个专用网络,Y全球总部因此和第三方国际电信运营商签署主缆线租赁合同,然后将该主缆线分配到亚太区,再由主管亚太区业务的Y新加坡分配到各子公司。第二,既然有主缆线租赁合同,就通常存在全球范围内的租金分摊协议。这种协议一般以"网络流量分摊协议"的形式签署,各子公司按照各自分摊的流量向母公司支付流量费,然后才能接受母公司提供的远程服务。因此Y北京必须先支付分摊的流量费,才能支付远程维护费。没有流量费的支出,Y北京就无法与Y新加坡履行远程维护合同,即租赁费支付在先,远程服务费支付在后。Y北京所分摊的流量费为网络租金性质,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因此,税务人员要求Y北京提供网络流量分摊协议。
经过多次谈判,Y北京最后表示,该公司并没有与Y新加坡签署网络流量分摊合同,而这个系统远程服务合同就是实质上的网络流量分摊合同。最终,税务机关对Y北京支付给Y新加坡的远程服务费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全额征收了企业所得税。
案例启示
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了实现信息共享,必须建立全球总部与地区总部、中国子公司的网络专线。母公司通过向第三方电信运营商租赁主缆线,搭建庞大的全球网络,并将租赁费、检测服务费分摊给各子公司,定期收取费用。这种"远程服务费",实质主要是网络租金性质费用并附带部分劳务。在劳务部分所得构成比例很小,或者难以与网络租金部分进行区分的情况下,应合并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